《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外交、公務和公務普通護照持有者互免簽證的協定》已于2011年2月18日在新加坡簽署。雙方已完成本國法律程序並確認上述協定自2011年4月17日起生效。
協定規定,持有效外交、公務和公務普通護照的中國公民和持有效外交、公務護照的新加坡公民,入境締約另一方如不超過30日,免辦簽證。
上述中、新兩國公民如欲進入締約另一方國境並停留超過30日,或以工作、學習或任何贏利活動為目的,應根據締約另一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抵達締約另一方國境前申辦簽證或有關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