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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7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專技發[2011]61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人事(組織)部門,市屬各高等院校,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京人社專技發[2010]102號),完善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制度,促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健康發展,現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京人社專技發[2010]102號)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指: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二、《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京人社專技發[2010]102號)第三條中“政策性安置”是指: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政策安置的人員,如軍隊轉業幹部等。

    “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才引進的有關政策引進的人員及北京市(具有北京戶口)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博士研究生、博士後出站人員、技師(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員等。

    三、事業單位可以面向大學生村官、支教大學生、隨軍家屬及基層事業單位定向培養的畢業生等特定群體進行公開招聘。

    四、遠郊區縣鄉鎮以下基層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經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核準後,可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進行公開招聘。

    五、實行公開招聘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經原單位同意,新的用人單位考察考核合格,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後,可以在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六、參加北京市各種招聘會的事業單位,須在參會前至少7個工作日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佈招聘公告;到外省市招聘引進人才(含應屆畢業生)的事業單位,應在招聘前將招聘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人才引進、隨軍家屬安置等隨調進京人員,其原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在編在崗人員,經接收單位同意,可以簡化程序,按有關政策辦理聘用手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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