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實施“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11〕40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國家人才發展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提升煤礦技術管理水平,切實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提高安全生産保障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實施“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以下簡稱“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的重大意義
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在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是貫徹落實《國家人才發展綱要》關於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國務院通知》關於“加強企業生産技術管理”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對於促進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切實提升煤礦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推動煤炭工業技術進步和安全發展,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及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重要思想,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為主線,以深入學習《煤礦總工程師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為重點,以全面提高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標,以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為目的,通過嚴格培訓考核,儘快改變目前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不適應安全生産工作要求的狀況,為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産狀況的根本好轉提供人才保障和技術支撐。
(二)工作目標。用3年時間(2011-2013年),培訓煤礦總工程師(含副總工程師及小煤礦的技術負責人,下同)10萬人,到2013年底,所有煤礦總工程師全部輪訓一遍。通過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努力打造一支素質優良、技術過硬的煤礦專業人才隊伍,使全國煤礦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明顯提升,技術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明顯加強,安全生産技術保障能力明顯增強。
三、明確培訓範圍,規範組織方式
(一)培訓範圍。所有煤礦(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的總工程師。
(二)組織方式。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由具有二級及以上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中央企業總部及其下一級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總部及其下一級煤礦企業、年産1000萬噸及以上規模其他煤礦企業、年産120萬噸及以上規模井工煤礦總工程師的安全培訓;省級負責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培訓考核部門)負責其他煤礦總工程師的安全培訓。
四、嚴格培訓考核,提高培訓質量
(一)培訓內容。以《手冊》培訓為重點,並結合各地區、各煤礦企業安全生産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手冊》解讀;新出臺的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煤礦安全生産形勢分析及技術發展趨勢;經驗交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培訓時間。不少於56學時,但最長不超過80學時。
(三)考核發證。培訓結束後,由培訓考核部門組織考試,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結業證書》,證書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培訓考核部門、有關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總工程師培訓工程”,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産“十二五”規劃,並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省級培訓考核部門要建立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報送制度,每年年底前,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送培訓、考核等情況。各煤礦企業要研究制定培訓計劃,統籌安排,保證本單位的所有總工程師都參加培訓;同時,要抓好其他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本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二)強化培訓管理。承擔煤礦總工程師培訓工作的安全培訓機構,要按照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進行教學,認真研究培訓方案,精心設計培訓課程,安排業務水平高、有經驗的教授和專家講課,採取典型案例分析和經驗交流等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進行培訓。要廣泛聽取學員意見,認真總結分析,及時完善培訓方案,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嚴格教學管理,嚴肅查處替學、代考等現象,嚴防培訓走過場。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培訓考核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參加培訓的情況和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教學管理和培訓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積極選派總工程師參加培訓,推動“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的順利實施。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