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國家賠償費用 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解讀
2011年1月17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了國務院第589號令,公佈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財政部門收到支付申請後依法支付,並規定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要對1995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妥善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按照國家賠償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要求,在《辦法》規定的基礎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管理制度改革情況,研究起草了《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經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了《條例》。
《條例》是一部專門對國家賠償費用管理進行規範的行政法規。《條例》的頒佈施行,標誌著我國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在規範化、法治化方面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對於依法開展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申請、支付等工作,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權利的順利實現,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好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條例》共14條,對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安排、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支付程序及相關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關於國家賠償費用及其預算安排
《條例》對國家賠償費用作了界定,即國家賠償費用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的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至第36條的規定,國家賠償費用包括下列賠償金和相關費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應當支付的賠償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應當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産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和相關費用等。相關費用包括停産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財産損害的直接損失等。
根據現行規定,中央和地方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為解決偶發的大額賠償導致出現年度預算不足的問題,保障賠償請求人依法及時、足額獲得國家賠償費用,《條例》規定,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關於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與支付程序
國家賠償法對賠償範圍、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人民法院、復議機關、賠償義務機關通過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義務。在國家賠償費用申請階段,賠償請求人可以憑上述法律文書和身份證明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為保證賠償請求人方便、快捷地獲得國家賠償費用,《條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對賠償請求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材料符合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並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
財政部門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後,對於賠償義務機關的支付申請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屬於本財政部門支付且材料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即應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賠償義務機關補正,補正後即為受理。受理後,財政部門在15日內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並在支付國家賠償費用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
關於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與法律責任的追究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追償和刑事追償。行政追償的情形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刑事追償的情形有:一是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二是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條例》對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進一步作出了規定,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31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關於具體追償標準,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根據相關原則和具體情況確定。
《條例》對賠償義務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申請、支付、追償等行為都屬於財政資金管理行為,《條例》援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賠償費用管理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條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