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湖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標準》正式頒布實施,標誌著湖北省職工與企業進行工資平等協商有了操作手冊。
《標準》由省總工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企業聯合會等聯合製定。在完善企業職工工資分配共決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機制方面有新的突破。比如,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與義務,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內容和重點,工資集體合同的審查程序、變更、解除、爭議處理及監督檢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還詳細制定了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工資集體協商專項集體合同等參考文本,企業職工照著這些標準和參考文本的指導就可以直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有力的緩解了職工不會談、不敢談的局面。《標準》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組建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指導團),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市、州、縣工資集體協商指導機構,在鄉鎮、街道、行業建立指導站,配備或聘用專(兼)職工作人員,設立專項經費,納入本級工會的經費預算,用於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各項活動、獎勵和勞動報酬,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標準》提出將每年的9月份為湖北省“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活動月”,為次年開展工資協商作好準備。當政府發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企業利潤增長、勞動生産率提高時,工會可以主動提出增加工資的協商要約,企業行政方應在15日內給予回應。如不回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情況對其進行罰款、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等處罰措施。(樊曉燕 蔣萍 周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