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了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政府違法批地案、湖北省宜昌市規劃局等部門違規批准建設別墅及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福建省晉江市有關部門違法批准轉讓土地建別墅案、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新疆絲綢之路戶外體育健身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安徽省馬鞍山市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越界採礦案、山西省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採煤案等8起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目前,除新疆絲綢之路戶外體育健身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尚未完成查處外,其他案件已依法依規基本處理到位。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政府違法批地案
2009年6月,宜賓市翠屏區政府與四川申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企業入駐協議書》,約定該公司在翠屏區鹽坪壩産業園區內佔地101.5畝建設汽車商貿園,明確可以先使用土地後補辦手續(之後簽訂協議將面積擴大至184畝)。2009年7月,四川申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成立宜賓申蓉汽車有限公司。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在翠屏區政府領導的督促、協調下,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辦公室、區徵地中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陸續向宜賓申蓉汽車有限公司交付國有土地126.9畝。2009年9月,宜賓申蓉汽車有限公司開始佔地建設,已建成4個汽車4S店,在建3個汽車4S店和1個綜合展廳,實際佔地114.85畝。
翠屏區政府沒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權限,卻以簽訂《企業入駐協議書》形式批准企業佔地建設,構成了違法批地事實。
2011年3月,宜賓市國土資源局責成翠屏區政府撤銷與四川申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企業入駐協議》中涉及違法批地的條款。違法批准佔用的土地已依法收回,地上建(構)築物一併移交翠屏區政府管理。翠屏區政府原區長、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原主任郭毅和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辦公室原主任安宇,在違法批地過程中,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四川省紀檢監察機關決定分別給予翠屏區區委常委、副區長、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姜波行政記過處分,翠屏區副區長、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副主任湯勤昌行政記過處分,翠屏區委原副書記、翠屏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原副主任(現任宜賓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信訪局局長)李戎行政警告處分,宜賓市國土資源局翠屏分局局長顧興樹行政警告處分,宜賓市國土資源局翠屏分局副局長桂華林、潘偉行政記過處分,翠屏區規劃和建設局副局長高峰行政記過處分。
二、湖北省宜昌市規劃局等部門違規批准建設別墅及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
違規批准建設別墅情況。2010年1月,宜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宜昌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掛牌出讓629.8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為居住、商業及旅館業用地,容積率0.6-1.0。2010年2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3.201億元競得。2010年4月,宜昌市規劃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名稱為“龍盤湖生態旅遊度假區(一期)”。2010年5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向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報送《龍盤湖生態旅遊度假區(一期)9區、18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面積178.34畝,共設計住宅102棟(別墅38棟),9區容積率為0.41,18區容積率為0.35。2010年6月,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下達審查通知書,原則同意上述設計方案。2010年7月,宜昌市規劃局為上述住宅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2010年9月和11月,宜昌市房地産管理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0年6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始建設住宅區,截至調查時止,已基本建成7棟(別墅5棟),在建70棟(別墅18棟)。另外,三峽鴻銘公司還超出競得土地範圍違法佔地91.42畝進行土方堆放。
宜昌市有關部門批准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別墅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關於不得為限制類新建項目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規定。
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情況。2009年12月,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48.12畝建設高爾夫球練習場及會所,2010年9月竣工並投入使用。2010年1月,該公司違法佔地修建高爾夫球場景觀道路,已修建2.6公里,佔地47.54畝。同時,對道路兩旁土地按高爾夫球場地形地貌進行整理並種草,已具備高爾夫球場雛形,違法佔地328.59畝。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高爾夫球場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2004]1號)的規定。
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高爾夫球場、會所,共違法佔地515.67畝,其中,50.44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465.23畝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10年6月10日,宜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包括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用土地在內的4316.6畝國有土地委託給宜昌市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管理。2010年6月15日,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與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已違法佔用的土地租賃給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使用,租期3年,年租金130萬元,未約定租地用途,為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高爾夫球場提供了條件。
對違規批准建設別墅問題的處理。2010年11月,宜昌市規劃局責令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停止住宅項目建設,並下達《撤銷規劃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了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核發的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通知書。對9區已建並銷售的18棟別墅,處以建築工程造價10%的高限罰款,對已批未建的15棟別墅,依法依規調整規劃設計方案;將18區5棟別墅用途變更為旅遊接待等商服設施。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宜昌市房地産管理局已分別作出決定,撤銷為9區15棟未建別墅和18區5棟別墅核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對違法佔地建設高爾夫球場的處理。2011年2月和3月,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先後兩次對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515.67畝土地,沒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50.44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拆除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45.22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對修建高爾夫球練習場、會所、道路佔用的95.66畝土地,並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共計191.32萬元(已繳納)。2011年2月,宜昌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解除與三峽鴻銘旅遊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已解除)。
宜昌市規劃局已給予宜昌市規劃局伍家崗分局局長譚道明、副局長張江行政記過處分;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決定給予法規室主任季必靈行政警告處分;宜昌市房地産管理局決定給予産權處副主任楊惠行政警告處分;宜昌市國土資源局決定給予伍家崗分局副局長祈志常、市土地儲備中心徵地拆遷辦主任黃雲行政警告處分;夷陵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決定給予該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宜昌市龍盤湖旅遊開發總公司經理戴德雲行政警告處分。
三、福建省晉江市有關部門違法批准轉讓土地建別墅案
2008年2月,晉江中遠發展有限公司向晉江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將其1998年以出讓方式取得的270畝別墅用地轉讓給泉州遠航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並提交了泉州市房地産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工程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確認已完成投資額320.84萬元,未達到該項目開發投資總額的25%。2008年4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在該宗地違反法定轉讓條件的情況下核準轉讓,並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該宗地分為A、B、C、D四個區塊,其中A區面積161.98畝。2010年4月至7月,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先後為A區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一期)》,批准建設住宅43棟(別墅30棟,雙拼和聯排住宅13棟)。目前,A區已基本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其他區塊處在場地平整和基礎施工階段。
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批准建設的全部為別墅和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新開工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中關於不得為限制類新建項目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規定。
2011年1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泉州遠航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2011年2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撤銷了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核準手續,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撤銷了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施工許可證》。晉江市政府決定將該宗地的容積率調整為1.0-1.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補收土地出讓金。將已建的30棟別墅用地的用途調整為商務辦公用地。晉江市政府決定分別給予晉江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吳奕民及經辦人員童啟芳、晉江市規劃建設與房産管理局副局長陳文星及經辦人員劉禹碩行政記過處分。
四、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案
2009年4月,郴州小埠古村生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郴州市北湖區保和鄉小埠村10個村民小組簽訂租地協議,租用農用地2143畝,租期50年。2010年3月,該公司以建設小埠生態園為名,違法佔地、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2010年4月,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接到群眾舉報後進行了專項督察,向北湖區政府提出該項目疑似高爾夫球場,要求加強監管的建議。北湖區政府區長歐陽建華當場表態加強監管,不會建設高爾夫球場。2010年5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致函郴州市政府,要求對該項目加強監管,嚴防改變用途。郴州市副市長陳設招批示,要求郴州市國土資源局加強監管。2010年7月5日,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向湖南省政府發出《國家土地督察督察建議書》,要求整改。2010年7月29日,郴州市政府向北湖區政府下發督辦函。但郴州小埠古村生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拒不停工,北湖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及時採取有效制止、查處措施,8月建成9洞高爾夫球場,9月擴建成18洞高爾夫球場並開始試營業。實際佔地1631.77畝,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郴州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已責令小埠古村生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限期拆除違法佔用1631.77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530萬元。目前,高爾夫球場的球道、果嶺、發球臺、沙坑已消除,球洞已填平。
郴州市監察局已給予北湖區政府區長歐陽建華行政記大過處分,郴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給予北湖區委常委、區委統戰部長、小埠生態園項目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陳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郴州市北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分別給予北湖區保和鄉政府原鄉長(現保和鄉黨委書記)周崇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郴州小埠古村生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小埠村聯合黨支部書記鄧輔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
2008年8月,中國海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南川區政府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投資建設黎香湖統籌城鄉綜合項目。隨後,該公司在南川區註冊成立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有關項目建設。2009年3月,經南川區黎香湖鎮政府鑒證,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與黎香湖鎮西湖村簽訂租地合同,用於項目建設中部分農民搬遷安置房建設。2010年6月違法佔地建設,已建成房屋2.35萬平方米,實際佔用耕地93.83畝、林地39.34畝、其他土地4.78畝,合計137.95畝。
2010年2月,經過大觀鎮和南川區生態農業園區管委會鑒證,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與有關村簽訂租地合同,用於修建大觀鎮至黎香湖鎮公路。2010年3月違法佔地建設,已開挖道路6.139公里,佔用耕地210.82畝、林地44.60畝、其他土地19.08畝,合計274.5畝。
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兩個項目採取以租代徵方式,共違法佔用耕地304.65畝、林地83.94畝、其他土地23.86畝,合計412.45畝,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11年1月,南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重慶中海黎香湖投資有限公司在違法佔用土地上新建建築物2.35萬平方米,道路6.139公里,並處每平方米15元罰款,共計412.45萬元。罰款已繳納,沒收的建築物、道路已移交南川區財政部門。重慶市紀檢監察機關決定分別給予南川區生態農業園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梁正忠(正處級)、副主任駱洪全(副處級)、黎香湖鎮鎮長兼南川區生態農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程國偉(正處級)、黎香湖鎮分管該項目的人大主席易家旺(正處級)行政記過處分;免去黎香湖鎮黨委書記兼南川區生態農業園區管委會副書記周英強(正處級)職務,;對大觀鎮黨委書記兼南川區生態農業園區管委會副書記何理(正處級)進行誡勉談話;免去大觀鎮鎮長兼南川區生態農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王鵬飛(正處級)職務,降職使用;給予大觀鎮黨委委員、宣傳委員楊龍瓊(副處級)黨內警告處分。責令南川區政府向重慶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黎香湖鎮政府、大觀鎮政府和南川區生態農業園區管委會向南川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南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別向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南川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取消該局2011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六、安徽省馬鞍山市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越界採礦案
2009年7月,馬鞍山市南山開發公司南山坳鐵礦以安全生産整改為由,超過採礦權標定的礦區範圍進行開採。經實地勘測認定,存在越界開採行為,違法所得376.2萬元。
2009年12月,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南山坳鐵礦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沒收違法所得376.2萬元,並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
七、山西省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採煤案
2010年1月10日,經平定縣政府辦公會研究,同意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張莊村柏井溝已關閉的煤礦範圍內建設“高效農業園”。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張莊村支付補償費等1900萬元,向平定縣政府繳納臨時佔地費2000萬元。自2010年1月底開始,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未進行任何農業開發,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開始違法採煤。期間,平定縣國土資源局曾多次予以制止,但該公司違法採煤活動時斷時續並未停止。經山西省煤炭地質公司現場勘測初步測算,違法採煤共計4.5萬噸,獲取非法銷售收入1076萬元。2010年5月,平定縣財政局以“往來款”名義收取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預付稅金200萬元。平定縣政府曾多次接到張莊鎮政府對晉東公司違法採煤行為的報告,但未採取有效制止和查處措施。
平定縣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開採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76萬元,並處罰款107.6萬元,沒收採出的煤6158噸。經山西省監察廳研究並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分別給予平定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高效農業園建設領導小組組長張映濤行政記過處分,平定縣副縣長、高效農業園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張志先行政警告處分,陽泉市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孫玉鵬行政記過處分,平定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李軍林行政警告處分,平定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周寶昌行政記過處分。另外,已將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採煤的主要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