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商務部發佈2011年第16號公告,公佈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裁定。其中,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澱粉工廠的傾銷幅度為12.6%,法國羅蓋特公司和其他歐盟公司的傾銷幅度為56.7%。
自2011年4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歐盟的馬鈴薯澱粉時,將依據復審裁定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向海關繳納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被調查産品馬鈴薯澱粉,又稱馬鈴薯原澱粉、馬鈴薯精製澱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澱粉或洋芋澱粉等,在中國主要用於食品行業。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關於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傾銷
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裁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11年第16號
2007年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2010年3月8日,中國澱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澱粉專業委員會代表國內馬鈴薯澱粉産業向商務部遞交了關於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適用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的書面申請,主張2008年下半年以來,歐盟馬鈴薯澱粉向中國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重新計算歐盟生産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並相應調整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中國澱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澱粉專業委員會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9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要求。2010年4月19日,商務部發佈2010年第22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範圍是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的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産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産品相同,即馬鈴薯澱粉,又稱馬鈴薯原澱粉、馬鈴薯精製澱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澱粉或洋芋澱粉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在規定時間內,共有三家歐盟馬鈴薯澱粉生産商向商務部應訴。其中荷蘭艾維貝公司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澱粉工廠在規定時間內向商務部提交了調查問卷的答卷和補充答卷。法國羅蓋特公司在應訴之後沒有提交調查問卷的答卷。商務部對歐盟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並根據調查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十七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各公司傾銷幅度如下:
(一)荷蘭艾維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澱粉工廠(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國羅蓋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 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徵收反傾銷稅
自2011年4月19日起,按上述傾銷幅度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徵收反傾銷稅。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4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歐盟的馬鈴薯澱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1年4月19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