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穩定市場物價,保障群眾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4月19日至7月19日,在青海省範圍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這是記者4月18從省發展改革委召開的青海省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的。
去年秋冬以來,青海省各地區、各部門多方式、多舉措調控物價,努力降低或消除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的影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目前國際形勢複雜多變,不穩定、不確定因素較多。資源、能源等上遊産品價格不斷上漲,輸入型通脹壓力較大,致使青海省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持續攀升,不僅影響了人民群眾基本生活,也會影響青海省經濟的健康運行。
由於青海省大多數消費品自給率低,對外依存度高,輸入型通脹壓力大;加之自身調控能力弱,流通環節對推動價格上漲影響偏重,價格過快上漲中存在明顯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價格持續快速上漲。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把穩定物價總水平作為宏觀調控首要任務”要求的重要舉措,體現了省委、省政府保障民生的決心,對於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有著重要的意義。
據新聞發佈人通報,這次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時間從2011年4月19日起至7月19日止,在青海省範圍內實施。實施干預的商品為價格上漲幅度過大且能依法有效實施干預的生活必需品。具體商品由各州、地、市根據當地消費特點、價格水平和市場規律研究確定。在實施價格干預期間,當青海省價格總水平漲幅明顯回落時,由省政府公告解除臨時干預措施,各地不得自行解除干預措施。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針對不同商品的性質和市場經營特點,可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實施價格干預,是在非常時期採取的一種臨時措施,目的是要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特別是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不因物價過快上漲而受到影響。廣大消費者要有信心,相信黨和政府有能力調控物價,有能力保障民生。企業和經營者應承擔社會責任,積極配合政府努力保持物價穩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