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滿足家庭服務消費需求,維護家庭服務消費者、家庭服務人員和家庭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規範家庭服務經營行為,促進家庭服務業發展,商務部擬制定《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現對《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4月29日。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家庭服務消費需求,維護家庭服務消費者、家庭服務人員和家庭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規範家庭服務經營行為,促進家庭服務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家庭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庭服務,是指為滿足家庭生活需求,通過家庭服務機構由家庭服務員提供的有償服務。
本辦法所稱家庭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家庭服務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不包括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設立的非營利目的的家庭服務組織。
本辦法所稱家庭服務員,是指具有法定勞動資格,從事家庭服務並取得報酬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家庭服務的對象。
第三條 家庭服務的經營和管理,應當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並重的原則。家庭服務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則。
第四條 商務部承擔全國家庭服務業行業管理職責,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産業政策、行業規劃及國家標準,監督管理家庭服務活動,指導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引導和支持家庭服務機構應用特許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行業發展,培育示範性家庭服務機構,提升行業規範化經營水平。
第六條 家庭服務業協會為其成員提供行業信息,依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等工作。
第二章 家庭服務機構經營規範
第七條 家庭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員工管理模式(以下簡稱員工式)和職業介紹模式(以下簡稱仲介式)兩種。實行員工式的家庭服務機構要與家庭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並與消費者簽訂家庭服務合同;實行仲介式的家庭服務機構應與消費者、家庭服務員簽訂家庭服務合同。
第八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挂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並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第十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
第十一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聘用已取得政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的家庭服務員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三)患有不宜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的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三條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明顯低於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
(四)發佈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
(六)長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家庭服務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家庭服務機構和消費者的名稱、姓名、住所、聯絡方式;
(二)家庭服務員的姓名、聯絡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服務內容;
(三)服務地點、方式和期限;
(四)服務費用及其支付形式;
(五)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複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
家庭服務機構應保證家庭服務員已投保家庭服務員職業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鼓勵家庭服務機構加入家庭服務行業協會,自覺遵守行業自律規範。
第三章 家庭服務員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家庭服務員應當如實向家庭服務機構提供本人身份、學歷、健康、技能等材料,並向家庭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住址和聯絡方式。
第十八條 家庭服務員應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家庭服務機構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內容提供服務;
(四)注意防火、防盜,保證自身、消費者安全,關注關聯第三者權益;
(五)注重儀態儀錶,講究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習慣,禮貌待人,文明用語,提倡講普通話。
第十九條 家庭服務員在提供家庭服務過程中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應當及時向家庭服務機構反映,不得擅自離崗。
第二十條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務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一)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的;
(二)對家庭服務員有虐待或嚴重損害人格尊嚴行為的;
(三)要求家庭服務員從事可能對其人身造成損害行為的;
(四)要求家庭服務員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四章 消費者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到家庭服務機構聘用家庭服務員時,應持有戶口簿或身份證及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登記表,交納有關費用。
消費者或其家庭成員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應當告知家庭服務機構和家庭服務員,並如實登記。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要求家庭服務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指派家庭服務員和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家庭服務機構如實提供所指派家庭服務員道德品性、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個人資料。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應當保障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尊重家庭服務員的人格和勞動,按約定提供食宿等條件,保證家庭服務員每天基本睡眠時間和每月必要休息時間,不得對家庭服務員有謾罵、毆打等侵權行為,不得拖欠和剋扣家庭服務員工資,不得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未經家庭服務員同意,消費者不得隨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務項目,如需增加須事先與家庭服務機構、家庭服務員協商,並適當增加服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對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家庭服務機構反映。家庭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家庭服務機構更換家庭服務員:
(一)不符合本辦法及國家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
(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消費者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經相關各方同意後,與家庭服務員到家庭服務機構辦理解除手續。家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務合同:
(一)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家庭服務員在提供家庭服務期間如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消費者應當及時通知家庭服務機構,並採取必要救治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確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建設完善家政服務網絡中心,加強從業人員培訓,規範市場秩序,推進家政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家政服務消費便利化和規範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家庭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和客戶服務跟蹤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積極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規範家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指導制定家庭服務合同範本,指導協調服務糾紛處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或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未保證家庭服務員投保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聘用家庭服務員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家庭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