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了《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9號)。記者就該《辦法》採訪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巡視員李國斌,請他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記者: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了《衛星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地球站管理辦法》,請問《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麼?
李國斌:衛星移動通信系統作為陸地移動通信網和固定通信網的補充和延伸,在我國已廣泛應用於車船指揮監控、新聞報道、災害救助、森林防火、水文監測、地震監測、石油地質勘探、科學考察、體育活動、應急通信和邊遠地區通信等多個領域。由於衛星移動通信系統覆蓋我國的波束同時可以覆蓋其他國家及境外關口地球站,有些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具有星間鏈路及星上處理和交換能力,為境外運營商(或者其代理商)在我國境內非法發展陸地移動地球站用戶,以及為境內用戶非法使用境外關口站提供了條件。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對移動地球站的設置使用行為進行規範。制定《辦法》,可以加強對陸地移動地球站的管理,規範其設置使用行為,減少非法用戶,確保通信安全,保障國家利益。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
李國斌:2010年上半年,我部組織起草了《辦法》。在徵求部內相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8月,我部書面徵求了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海洋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意見。在吸收有關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辦法》進行了進一步完善。11月,我部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同時再次徵求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交通運輸部、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的意見。
2011年1月,我部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部外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
3月23日,我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並於4月21日公佈。《辦法》將於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記者:《辦法》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李國斌:《辦法》規定了移動地球站的含義,即:使用衛星移動業務頻率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中民用的船載終端、航空器載終端、車載終端、固定終端、便攜式終端和手持機。規定了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的條件:使用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或者衛星移動業務頻率,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內關口地球站進行通信,並通過國家批准的在境內經營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服務提供者辦理入網手續。規定了申請辦理陸地移動地球站註冊登記手續需要提交的材料。
《辦法》規定了境內經營者的義務。規定境內經營者負有代用戶辦理陸地移動地球站無線電臺註冊登記手續的義務;規定境內經營者入網開通各種類型或者型號的陸地移動地球站設備,應當提前四十五日填寫《移動地球站技術資料備案表》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規定境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報送系統中移動地球站的有關資料,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系統中的移動地球站進行的監督管理。
《辦法》對陸地移動地球站的臨時設置使用進行了規定。規定應對突發事件、危及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等緊急情況的,可以臨時設置使用未取得電臺執照的陸地移動地球站,但是應當及時向臨時設置使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規定臨時設置使用移動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經批准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或者衛星移動業務頻率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辦法》規定境外短期來華的團體和個人臨時入境使用已在境外辦理入網手續的陸地移動地球站的,由國內接待單位或者對口的業務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書面申請、使用人身份證明材料和相關技術材料。經審查批准、領取電臺執照後方可在境內設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辦法》規定了違反規定擅自設置使用陸地移動地球站的法律責任和未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和登出手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