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相關要求,推動我國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和穩健運行,提升銀行業監管有效性,近日,中國銀監會印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立了我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政策框架。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發佈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緊密結合國內銀行業經營和監管實際的基礎上,《指導意見》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監管標準統一性和分類指導統籌兼顧的總體要求,明確了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並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
——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5%、6%和8%;新標準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於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信貸過快增長,需計提逆週期超額資本。為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的過度積累,《指導意見》引入杠桿率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不得低於4%。
——建立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體系,在我國現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提升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有效性。
——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貸款撥備率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並根據經濟週期、貸款質量和盈利狀況,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進一步緩解銀行體系的親週期性。
此外,《指導意見》從市場準入、審慎監管標準、持續監管和監管合作等方面進一步提出了增強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一整套措施。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新監管標準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事關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健發展大局。根據《指導意見》要求,銀監會將於2011年完成《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配套監管規章的修訂和發佈工作,為2012年初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奠定基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新資本協議》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同步推進,第一支柱與第二支柱統籌考慮”的總體要求,積極穩妥地做好新監管標準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對實施新監管標準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新監管標準實施規劃,調整發展戰略積極推動業務轉型,從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風險計量、數據基礎、信息科技系統等方面不斷強化風險管理,確保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別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達到新監管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