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檔案的管理,近日,水利部和國家檔案局向全國水利和檔案部門正式印發了《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19條,主要是依據國家現行檔案法規制度要求和水利普查工作實際,對水利普查檔案的定義、管理體制、管理內容、管理標準、管理手段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明確水利普查檔案為水利科技檔案範疇,明確水利普查檔案工作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並具體組織、實施;明確各級水利普查機構是水利普查檔案工作的責任主體,業務上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明確了水利普查歸檔文件材料的範圍,及其産生單位、部門與人員對應歸檔文件材料具有收集、整理、歸檔的責任及歸檔時限和歸檔要求;明確建立普查檔案檢查、驗收制度和負責檢查、驗收工作的責任單位,普查檔案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或項目,不得進行水利普查工作驗收。
《辦法》要求各級水利普查機構認真履行檔案工作的責任與義務;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同步管理工作程序;切實加強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電子文件和電子數據的管理與歸檔工作;所有歸檔的文件材料應建立檔案的案卷目錄、文件級目錄和重要文件的全文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