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一房一價,不許隨意價外收費……5月1日生效的“吉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為杜絕商品房銷售中的收費亂象,亮出了監管利劍。
該細則由吉林省物價局依據國家發改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制定。根據細則要求,省內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同時,省內的商品房銷售實行價格申報制度,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前,應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
本細則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細則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明碼標價採取商品房明碼標價手冊和標價牌、價目表相結合的形式。明碼標價手冊必須隨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併提供給消費者。否則,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論處。
商品房明碼標價手冊在明示商品房價格的同時,還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土地出讓金實際交納情況、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園區內的主要景觀、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有線電視、寬帶、通訊、休閒、健身場所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敞開式和封閉式陽臺的面積,贈送的閣樓、地下室等面積,以及贈送的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的具體比例。
(四)明確標明每個在售車位、車庫的面積和銷售總價,機動車停放的範圍,以及出租車位、車庫等與機動車停放有關的收費標準。
(五)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將園區周邊的自然景觀(山川、河流、湖泊、濕地、園林等)和商業、教育等設施作為優勢進行宣傳的,必須客觀真實,未建成的明示其投入使用的時間。
該細則還規定,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産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將應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在價外另行收取,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公開和自願選擇原則,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仲介服務機構,強制或變相強制收費。
細則明確要求,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並應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對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以“放號、預定、認購”等形式招徠消費者借機推高房價,不得向消費者收取“預訂金、誠信金、認購費”等預訂(定)性質的款項。
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經營者在開展預訂(定)銷售的同時,應明示正式銷售日期;不能保證消費者購買其預訂(定)房源的,不得收取預訂(定)性質的款項。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同時,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明碼標價參照本細則執行。
商品房銷售期間不執行明碼標等價格違法行為的,消費者可以通過12358價格舉報電話,向當地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舉報。(王大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