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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營者須對商品房明碼標價不得誤導購房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7日   來源:文匯報

    上海市發改委昨天(5月16日)發出通知,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實行明碼標價。仲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通知執行。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樓盤基本信息、房源價格信息、已登記房源信息和收費項目信息。標價內容應該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標價方式應當為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和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與現場交易標示的價格信息應當一致。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樓盤基本信息,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預售許可證編號或房地産權證編號、樓盤總建築面積、當期銷售房源情況、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類型、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等;

    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房源價格信息,明確標示商品房價格及其他相關因素:每套商品房的編號、銷售狀態、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暫測或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分攤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共有建築面積是否包含車位、房屋總價和建築面積單價;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採用價外饋贈方式的,應如實標明贈品的品名、數量等內容;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編號、銷售狀態、面積和銷售總價。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已登記房源信息,明確標示每幢房屋的幢號、房源套數、已登記房源套數和已登記房源實際成交均價。銷售花園住宅的,明確標示該樓盤內所有花園住宅房源套數、已登記房源套數和已登記房源實際成交均價。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收費項目信息,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銷售及使用密切相關的服務與收費:商品房交易及産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等。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及收費;地下車位車輛停放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超過最高等級服務與收費的標明服務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代收代辦服務的標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記者 張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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