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佈了修訂後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次頒布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是在2000年頒佈施行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隨著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頒佈施行、政府職能的調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集郵市場中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原有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市場監管工作的需要,對其進行適當地修訂非常必要。
修訂後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內容共分6章38條,明確規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集郵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集郵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集郵票品經營管理實行備案制;集郵票品的進口業務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指定經營;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依法取得《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集郵市場管理辦法》還對辦理集郵票品經營備案手續應提交的材料、申請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所應具備的條件以及申請許可應提交的材料等進行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