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福建省“福建土樓”世界文化遺産保護條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一審。保護對像是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福建土樓”,共涉及46座土樓。條例草案對土樓文化遺産保護與開發利用作了明確規定,禁止土樓住宅用於商業經營。
文化遺産的開發利用要服從於保護。為此,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將‘福建土樓’世界文化遺産土樓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開設旅館、飯店、商店、生産作坊等,進行商業經營活動”;文化遺産資源依法有償使用。進行營利性、資料性影視拍攝,要交納保護利用等費用。為避免遊客過多對土樓造成毀損破壞,條例草案規定,應根據保護需要,合理安排遊客流量。
考慮到土樓保護、維修需要經費,土樓經營管理需要成本及私有財産權等問題,草案規定,將門票收入的50%用於文化遺産保護,將門票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土樓世遺所有權人的補償費用,其餘部分作為土樓經營運行成本。(記者 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