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19日首次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據了解,條例于1998年5月29日頒布實施,隨著形勢的發展,對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力度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要讓英雄流血不流淚,就必須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特別要突出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
此次修訂旨在最大限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在獎勵方面,修訂草案新增“被設區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和‘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等規定。另外,從社會保險、撫恤標準等多方面做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其中最具亮點的是,為了使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不低於一般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將該標準從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倍提高到100倍,另發給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的生活補助金。
修訂草案還規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生前撫(扶)養的其他家屬或因見義勇為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沒有住房的,當地政府應當為其提供減免租金的租賃房。同時規定,縣級政府採取發放定期生活補助金或其他方式,保障見義勇為犧牲或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家庭的生活水平略高於原水平。 (記者 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