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財發[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總社農發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制度,財政部對2005年12月14日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財發[2005]6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
待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全部回收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自行廢止。
附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以下簡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開展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條 對於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財政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權責統一、分級管理的原則,依照本辦法處理。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第四條 違規違紀行為一經發現,應及時制止、糾正,並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入規模、暫停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旗、農場、牧場、團,以下簡稱開發縣)資格直至取消開發縣資格等處理。
暫停或取消開發縣資格的,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批復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對項目計劃進行調整、變更或終止的,按調整、變更或終止項目涉及財政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六條 項目建設期內,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未按批復計劃足額落實的,按未配套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七條 擠佔、挪用財政資金的,按擠佔、挪用財政資金數額的一至三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八條 滯留財政資金,其中超過資金撥付時限不足半年的,按滯留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超過資金撥付時限半年以上的,按滯留資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
第九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足額歸還上級財政有償資金的,按未歸還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
第十條 用當期項目財政資金抵頂到期應歸還上級財政有償資金的,按抵頂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十一條 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變為有償使用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
第十二條 擴大財政資金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十三條 違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規定,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或者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一至三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十四條 因審核、監管不力,致使項目單位套(騙)取或擠佔挪用財政資金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一至三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十五條 財政資金報賬支出以現金支付、使用不合格發票或者白條入賬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第十六條 至檢查或驗收時,違規違紀行為已經得到糾正的,可以從輕處理。
第十七條 違規違紀行為經查證後,被檢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同時附報整改的相關原始憑證複印件。
被檢查單位未能按期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對其違規違紀行為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綜合檢查、專項檢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檢查當中,發現被檢查市、縣級財政部門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級主管部門未做出相應處理的,除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處理外,還應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按照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一至三倍扣減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下一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指標。
第十九條 在審計等部門或其他監督檢查機構開展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市、縣級財政部門存在弄虛作假套(騙)取、擠佔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違規違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除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處理外,還應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按照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一至三倍扣減所在省下一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指標。
第二十條 對依法組織的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被檢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檢查出的違規違紀行為從重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應將處理結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處理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數額“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及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未設置在財政部門的,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2005年12月14日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財發[2005]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