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
近期幾起較大瓦斯事故的通報
安委辦〔2011〕20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
5月中旬以來,全國煤礦發生6起較大瓦斯事故,共死亡36人,損失慘重,教訓深刻。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現將有關事故情況通報如下:
5月13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四方檯區龍祥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傷1人。該礦為鄉鎮煤礦、低瓦斯礦井,屬被資源整合礦井,于2010年9月關閉。初步分析,該礦非法組織生産,井下三段10#掘進工作面無風作業導致瓦斯積聚,工人違章在井下抽煙引起瓦斯爆炸。
5月17日,湖南省湘煤集團金竹山礦業有限公司一平硐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8人。該礦為國有重點煤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核定生産能力25萬噸/年。初步分析,該礦2137回採工作面在地質構造帶未採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放頂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5月17日,雲南省昭通市威信縣南風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7人。該礦為鄉鎮煤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核定生産能力4萬噸/年。初步分析,該礦1151煤層運輸巷掘進工作面瓦斯抽放存在空白帶,由於支護質量差,巷道冒頂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5月20日,雲南省昭通市彝良縣昌能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死亡3人。該礦為鄉鎮煤礦、低瓦斯礦井,核定生産能力3萬噸/年。初步分析,該礦工人違章進入盲巷造成窒息死亡。
5月22日,四川省自貢市榮縣新勝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該礦原為國有地方煤礦,後改制為民營企業,屬高瓦斯礦井,核定生産能力15萬噸/年。初步分析,該礦4313採煤工作面開切眼掘進施工過程中停電、停風後,未進行通風排瓦斯,違規恢復向工作面供電,造成瓦斯爆炸。
5月22日,湖南省婁底市民興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8人、受傷1人。該礦為鄉鎮煤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産能力6萬噸/年。初步分析,該礦超深越界違法組織生産,綜合防突措施不落實,掘進工作面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為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産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不斷強化各項工作措施,切實落實煤礦安全生産企業主體、部門監管、屬地管理“三個責任”,加大安全防範、安全監管、責任追究“三個工作力度”,著力解決非法生産、違章作業、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力等突出問題。要深入分析轄區內煤礦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總結教訓、查找漏洞,抓住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二、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要求,健全防突機構,落實防突責任,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地質基礎工作。要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切實做到抽採達標,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對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煤層,要立即停産整頓,禁止回採、掘進作業;對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並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要依法提請政府予以關閉。
三、進一步做好通風瓦斯管理工作。礦井及其採掘工作面要有健全的通風系統,並確保通風設施質量合格、運行可靠,禁止採掘工作面無風、微風和不合理串聯通風作業。監測監控系統及傳感器等設備要齊全,並按期調校,確保運行可靠。要加強作業現場瓦斯檢查,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和“一炮三檢”制度,禁止瓦斯超限作業。
四、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行為。要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明電〔2011〕7號)和5月5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召開的全國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以下簡稱“打非”)視頻會議精神,深化安全生産執法行動,把“打非”專項行動進一步推向深入。要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打非”責任,切實將“打非”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強化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打非”工作取得實效。
五、依法加大事故查處力度。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嚴格追究責任。要切實加強對重大事故查處的掛牌督辦和對較大非法違法事故的跟蹤督辦,對“打非”工作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非法違法行為,由此導致非法違法事故連續發生的,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事故發生地縣、鄉兩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有關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