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初審暫行辦法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8〕160號)規定, 為做好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的資格初審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中社會團體是指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三、申請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公益目的。社會團體設立的宗旨、目的、業務範圍等應當符合《公益事業捐贈法》相關規定,服務對象面向社會公眾。
(二)財産權利屬性清晰。社會團體應當由捐贈資金設立,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財産分配。凈資産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全部資産及其增值屬於社會團體法人所有,終止後的剩餘財産應當交由其它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
(三)公益活動特點突出。公益活動以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為主要形式。公益活動的受益人或者服務對象應當是會員以外的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益活動應當由社會公眾自願參與。社會團體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四)財務會計工作規範。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立銀行賬號,使用規定票據,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財務制度健全,內控制度完善。
(五)活動信息公開透明。社會團體組織機構、業務活動、財務管理、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動支出情況等信息始終公開透明,並通過指定媒體及時向社會公佈。
(六)遵紀守法情況良好。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申請前的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檢查合格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
四、下列社會團體不屬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範圍:
(一)以企業、事業單位為會員主體和服務對象的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性社會團體;
(二)以從事同一職業或者具有相同職務稱謂、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資格的自然人為會員主體和服務對象的職業性、專業性社會團體;
(三)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職業經歷、興趣愛好的自然人為會員主體和服務對象的聯誼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四)經批准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撥款,業務活動由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的社會團體。
五、社會團體計算公益活動支出比例時,不得將會議、訪問、評比表彰、有償服務等活動的支出計入公益活動支出,不得將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計入公益活動成本。
六、申請資格初審的社會團體應當委託民政部門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財稅字〔2008〕160號文件及本通知規定,對社會團體的公益活動支出進行逐項審計,在審計報告中對列舉的各項公益活動逐項書面説明,包括活動的性質、目的、受益人或者服務對象、活動形式、參與方式、活動支出、活動成果等詳細情況。
七、民政部負責對全國性社會團體獲得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初審,必要時可以通過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事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