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受傷可走保險賠償
2011年7月,北京市將在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等行業推行安全生産責任險,保障企業承擔經濟賠償的能力。未參加工傷保險卻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有權要求企業按相關保險規定的標準為其支付費用。6月9日,歷時兩年修訂完成的《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發佈,該條例將於9月1日起實施。
據市安全監管局新聞發言人蔡淑敏介紹,近年來,北京市安全生産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生産安全事故的多發領域由煤礦、冶金、化工、機械製造等傳統行業,轉向了城市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新興行業。與2004年頒布的舊版條例相比,新版從6章77條增至7章98條,特別增加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明確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的要求。
安責險“護航”經濟賠償
目前,北京市大多數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還沒有建立應對生産安全事故的風險轉移和經濟保障機制。一旦發生重特大事故,往往無力承擔對傷亡人員和社會公眾的經濟賠償。作為一個新險種,安全生産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相互補充。同時,解決了現有的意外傷害險、僱主責任險等險種保障範圍重疊、保費增加的問題。
據了解,安全生産責任險已在部分外省市投入使用,在事前預防、事中救援、事後補償三個環節取得了良好效果。“安責險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它的保險費率低於一般商業保險,並隨著投保行業危險性的高低而浮動。”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汪衛國介紹,企業可以獲得保險機構提供的風險管理服務,並及時獲得事故經濟賠償和應急救援費用,既減輕了企業的經濟壓力,也保障了傷亡人員的經濟利益。同時,也避免了“企業出險,政府買單”的狀況。儘管如此,企業的“安全弦”仍須繃緊,任何保險都替代不了企業在責任事故中應負的法律責任。
下一步,北京市將篩選幾家有資質、能力的保險公司進入市場,並於2011年7月,率先在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等行業試點安全生産責任險,後逐步在全市推廣。條例規定,未參加安全生産責任險或未存繳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的企業,最高將處以10萬元罰款。
職工可對冒險作業説“不”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什麼危險?有哪些措施防範生産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如何應急?條例在第3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圍繞自身安全向企業“發問”。企業要以在作業場所公示、書面告知、教育培訓等方式“答覆”。不履行告知義務,企業主要負責人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每年,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彙報本企業的安全生産情況。日常工作中,從業人員有權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産和職業安全狀況,進行批評、檢舉、控告,同時有權拒絕冒險作業。對此,企業不得向其施加降低工資、福利或解除勞動合同等報復行為。
針對工傷保險及其他安全生産強制性保險,從業人員有權要求企業參保。如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即便企業未參保,也必須按照相關保險規定的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在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在生産安全事故中的責任。
條例明確了從業人員的知情權、緊急避險權、救濟保障權、提出意見權。同時,也要求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參加應急演練;報告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如實配合生産安全事故調查;從事特種作業應持證上崗。
百餘種危化品須實名購銷
條例第59條提出:生産經營單位銷售重點監管的化學品,應如實記錄購買者和所購買化學品的信息,並將相關證明材料存檔備查。違反規定的企業將被停産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早在2008年奧運會和新中國成立60週年時,北京就曾短期對120余種化學品實行實名購銷制度。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處副處長劉麗介紹,進入重點監管目錄的化學品一般用作生産和研究,如乙烯、高氯酸、硝酸鉀等,與市民日常生活關係不大。但由於這些物質極易被提煉製造成劇毒和爆炸品,潛在危險系數較高。“實名購銷制常態化,就是為了避免這些化學品被非法使用,發生事故後,也能追溯和倒查。”劉麗表示。
據了解,重點監管化學品目錄,將由安監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制定,于近期向社會公佈。生産企業、科研機構購買時,要如實説明用途,出示加蓋單位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個人購買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銷售單位要仔細登記和留存購買人的姓名、化學品名稱、數量、用途等信息。條例指出,向不具備生産、經營資質的單位採購或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此外,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共用同一座建築物。
鄉鎮街道有現場處置權
對於生産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産檢查,市區兩級監管部門是主要“抓手”。但離企業最近的鄉鎮和街道發揮的作用並不大。據汪衛國介紹,以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檢查人員多是兼職,發現安全隱患、違章作業等問題只有“報告權”,最終由上級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為了將監管重心下移,充分發揮基層的監督作用,條例第52條規定,鄉鎮、街道要設立或明確負責安全生産工作的機構,配備或聘請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或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可責令企業改正或排除,再向上級部門報告。“除了‘改正’、‘排除’外,基層執法人員沒有其他行政處罰的權力,並不會發生權力濫用和亂用。”汪衛國解釋。
同時,為解決政府部門之間存在的職責交叉、重復執法等問題,條例增加了實行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的規定。檢查計劃由安監部門制定,發現安全問題可及時處理,或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汪丹)
其他亮點
1、企業不得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給無安全資質的單位、個人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2、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不得改變經營場所建築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3、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市安全生産狀況和事故情況,並及時公開嚴重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和重大、特大生産安全事故。同時,建立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記錄系統,任何單位、個人有權查詢。
4、企業主要負責人因安全生産事故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5、企業須建立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6、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其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建設單位對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後,該工程方可投入生産使用。此外,北京市還將逐步在工業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公共交通建設項目等領域推行安全評價制度。
追訪 以人為本:立法從工廠向人的轉變
北京市2004年頒布了《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關於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生産經營秩序安全還是人的安全,一直存在理解上的爭議。據了解,世界發達國家的安全生産立法,基本已從“工廠法”過渡為“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為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新修訂的《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在第3條中規定:“安全生産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這種表述闡明了“以保障從業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為核心的首都安全生産立法理念。
據此,條例增加了第3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從勞動者的知情權、緊急避險權、救濟保障權、提出意見權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