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産權管理辦法》)。這兩個重要規章的出臺,是國務院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完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體系、加強境外國有資産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目標要求,加快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幾年來,中央企業境外經營規模迅速增長,境外經營領域逐步拓展,境外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日趨複雜。許多中央企業在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過程中,重視加強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創造了不少好做法、好經驗,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應當看到,在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有的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內控機制不完善,管理責任沒有落實;有的企業在境外資産運營中風險意識不強,重投資、輕管理,可能影響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的安全。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制度規範,切實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和産權監管,維護境外國有資産權益,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國務院國資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在認真總結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和《境外産權管理辦法》。
《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和《境外産權管理辦法》立足於國務院國資委的職能定位,結合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産權管理的實際需要和有關制度建設經驗,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産權管理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範要求,是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産權方面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創新。其中,《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堅持“落實管理責任、嚴控重大事項、規範特殊業務”的定位,既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又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有資産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離岸公司監管、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提出了規範要求。《境外産權管理辦法》牢牢把握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這一核心,堅持重規範、少審批的指導思想,強調産權歸屬原則與註冊地適用原則相結合,明確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産權管理的責任主體,並在具體規範中予以體現,填補了境外國有産權管理制度的空白。
《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國資委、中央企業對境外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及後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産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産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規範了境外國有産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産權轉讓等國有産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範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境外産權管理辦法》要求中央企業落實境外國有産權管理工作責任,及時將本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中央企業應當每年對子企業執行該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資委將對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情況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