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的通知
煤安監調查〔2011〕21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和張德江副總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調研安全生産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促進全國煤礦安全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針對近期部分地區水害多發的特點,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7月至8月在全國煤礦開展水害防治專項監察活動(以下簡稱專項監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監察目的
檢查煤礦企業及礦井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防治水規定和《煤礦防治水規定》情況,督促煤礦企業落實水害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
二、專項監察的主要內容
1.防治水機構建立情況。煤礦企業、礦井是否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防治水各項制度是否建立齊全;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是否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是否配備水文地質副總工程師。
2.防治水基礎資料完善情況。礦井是否有勘探地質報告、礦井設計報告和建井地質總結報告,是否繪製有礦井必備的防治水圖件和建立基礎資料臺帳;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編制並實施防治水規劃;礦井老空水及周邊礦井老空水分佈情況是否查清並完整地標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廢棄關閉礦井是否有閉坑報告,是否註明對鄰近礦井的安全影響。
3.探放水情況。礦井採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開展水害隱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規設計、是否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經培訓合格。
4.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煤礦企業、礦井是否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開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是否違法違規開採防隔水煤(岩)柱,是否超層越界、超深越界開採,受承壓水威脅的煤礦是否採取注漿加固等措施;礦井防排水系統是否健全完好。
5.地面防治水情況。與礦井連通的採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壓實;地表河流、湖泊、水庫、山洪可達部位等附近的礦井防洪設施和防範措施是否構築和落實到位;井口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是否採取防範措施;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已關閉的廢棄煤礦是否按設計要求充填。
6.水害應急救援情況。煤礦企業是否制定了水害應急預案,是否進行過救災演練;是否對職工進行過出現透水徵兆時立即撤人的培訓;是否成立有雨季“三防”領導小組,是否落實了防範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資金;是否建立暴雨洪水期間24小時巡視制度和可能引發淹井等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
三、相關要求
1.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組織開展專項監察的同時,要督促煤礦企業(包括基建、整合等所有礦井)開展自查並認真貫徹落實水害防治的各項規章標準,提升防治水技術和工作水平。
2.對專項監察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水害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井,要責令停産整頓,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3.專項監察結束後,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及時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專項監察基本情況;水害防治的典型經驗;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加強煤礦水害防治的建議等),並於2011年9月15日前連同電子文檔一併報(發)送國家煤礦安監局調查司(電子信箱:zhaosq@chinasafety.gov.cn)。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