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國家海洋局黨組書記、局長劉賜貴一行前往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國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和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等單位進行調研。劉賜貴在調研中強調,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服務海洋經濟發展,但絕不能以犧牲海洋環境為代價、使海洋生態遭到進一步惡化。為處理好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的關係,推動海洋事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今後工作中要特別注意4個必須:
一是必須要樹立環境友好的新型海洋發展理念,做到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海洋資源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我國有300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1.8萬公里的大陸岸線以及1萬多個海島,這是全民族的寶貴財富。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絕不能走先開發後保護、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
二是必須要加強對海洋工程項目評審評估工作的監管。要健全、規範、細化海洋工程項目評估評審制度。在工作中既要講科學———準確把握圍填海的科學尺度和對環境影響的標準,又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所出具的各種論證結論必須是科學的、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對得起子孫後代,堅決杜絕為經濟利益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是必須要加強對海洋環境的整治修復。要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加強對包括陸源污染在內的各種對海洋環境污染源頭的管理。要嚴格項目審批,避免盲目無序的圍填海,建立完善海域使用後評估機制。要積極指導沿海各地合理規劃,集約用海,優化佈局。要加強海島保護,嚴格禁止破壞性開發。同時還要重視沿海群眾利益的維護,處理好各種矛盾。
四是必須加強行政執法,要增強責任意識,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針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海洋部門要勇挑重擔、敢做敢為。要加強對案件調查、取證、評估、查處等工作的技術支撐能力,全面整合各海區和各省市監測監管資源,形成有效的監管體系。要加強執法部門自身監管,推行督察制度,杜絕行政不作為、有案不查或查處不嚴等現象,同時要注意文明執法,樹立良好形象。(中國海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