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等均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7月3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信息,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經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民政廳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就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豫、省直駐鄭單位參加省直統籌,其他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事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標準等統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據悉,通知施行後,河北省範圍內除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外,其他用人單位都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若單位不按要求參加工傷保險,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記者 楊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