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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5日   來源:海洋局網站

    日前,國家能源局與國家海洋局聯合製定並出臺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全文見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該細則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

    海上風電是風電發展的重要領域,也是近年來新興的海上開發利用産業。為規範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國家海洋局和國家能源局在2010年1月聯合下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就海上風電開發建設中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管理要求作出原則規定。2010年以來,海上風電項目不斷增多,而且大都選擇在近海海域和潮間帶佈局風電場,且單個風電場規劃面積普遍較大,使我國海域開發利用面臨的行業用海矛盾更加突出,海洋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海洋開發利用的任務和壓力加大,開發企業也面臨更大的投資風險。該細則以《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為依據,重點明確了海上風電規劃和項目建設的具體程序和管理要求,力求使各級相關管理部門和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在管理職責、要求和工作程序上更為清晰,推動海上風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細則》共有21條規定,適用於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對海上風電規劃的編制與審查、海上風電項目預可研和可研階段的工作內容和程序、建設運行管理中的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

    《細則》規定,海上風電規劃應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節約和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在海上風電規劃編制和報批程序上,要求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單位編制,在徵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批。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徵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

    《細則》明確提出,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於10公里、灘塗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於10米的海域佈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佈局海上風電場。該《細則》要求海上風電場建設要向深水離岸佈局,這將有利於減輕海上風電場建設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同時有利於規避行業用海矛盾。

    《細則》還對海上測風塔建設、海底電纜路由勘測和鋪設施工等管理提出要求,並強調要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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