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軍隊票據管理,規範軍隊票據使用,日前,財政部、總後勤部重新修訂印發了《軍隊票據管理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全軍部隊執行。
新修訂的《規定》以國家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條例》為依據,針對近年來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創新管理手段、解決存在突出問題入手,重新劃分了軍隊收費票據種類及適用範圍,按照中央軍委有關加強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管理的部署要求,單獨設立了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規範對外有償服務行為。
新《規定》明確,軍隊收費票據由總後勤部按照規定的票據式樣、數量和防偽技術要求統一組織印製,財政部監製,套印“中央財政票據監製章”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製章”。票據由各級後勤財務部門按照經費供應系統組織核發,使用單位依據收費許可證和批准收費的文件領購。票據存根按規定時限保存,未使用的過期票據由師級以上單位統一組織銷毀,並報上級備案。
新《規定》要求,軍隊收費單位從明年開始,必須使用全軍統一的票據信息管理系統,一律實行機具開票,手寫無效,將票據印製、領購、核發、使用、登出、銷毀和收費情況納入系統全程監管。(黃榮溪)(原始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