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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4日   來源:林業局網站

    7月25日,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簽署第28號國家林業局令,公佈《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規定》于6月14日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9月1日起施行。

  《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共17條。《規定》明確,以文化交流、科普宣傳或者公眾教育等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貓進行展覽必須遵循科學、適度的原則,不得危及大熊貓圈養種群的發展,不得以單純營利為目的。借展大熊貓的借入方必須具備與馴養繁殖大熊貓相適應的資金、設施和人員等條件,取得具有大熊貓物種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借展大熊貓要由借出方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根據《規定》,用於借展的大熊貓必須是人工繁殖的健康個體,年齡在2歲以上25歲以下。禁止將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護的大熊貓用於借展,禁止將2歲以下和25歲以上的大熊貓用於借展。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外,借展大熊貓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借展期間,借入方必須提供滿足大熊貓生活、生理健康的飼養和醫療條件,並建立大熊貓病例檔案和飼養日誌,載明大熊貓飼養管理、醫療、健康狀況等內容。除對大熊貓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借展期間採集借展大熊貓的血液、精液等樣品。借入方不得將借展大熊貓轉借第三方。借出方要對借展大熊貓的飼養管理和疫病防治等進行指導,並每年對借展大熊貓進行一次以上健康檢查。

  根據《規定》,國家林業局和借展雙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大熊貓借展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借展雙方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擅自借出或者轉借大熊貓,重大過失造成大熊貓死亡,以及拒不配合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不執行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決定等情形,國家林業局1年內將不予批准開展大熊貓借展活動。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國家林業局3年內將不予批准開展大熊貓借展活動。(記者 溫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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