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商務部發佈2011年第45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稱,經商務部調查,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産品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對上述産品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1年8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産品時,應依據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比率為17.6%-28.8%不等。
應國內相紙産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對上述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通常應在立案後12個月內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