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全面排查整治
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的通知
安委辦〔201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11〕8號)要求,現就全面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排查範圍
(一)所有生産、使用、儲存、經營、廢棄處置、運輸和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正在生産準備和試生産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重點排查近兩年發生過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企業,新建化工企業,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即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以及城鎮化工企業。
(二)所有的煙花爆竹生産、經營、運輸、燃放企業,重點排查生産企業違法違規生産經營行為和産品質量方面違法違規問題,運輸企業違法違規運輸行為,以及各類非法生産、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等。
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重點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生産和使用環節。著重圍繞以下內容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1.生産企業取得安全生産許可情況以及審查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
2.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符合性;項目的試生産方案備案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竣工驗收情況。
3.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主要設備、重要機組、高溫油泵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的定期檢測和檢維修情況,檢修復産熱緊措施落實情況;儀錶聯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儀錶完好和聯鎖自動保護儀錶投用情況、重大危險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完善和投用情況、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錶的投用、完好以及定期檢驗情況;特種設備、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情況。
4.檢維修作業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起重、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産和施工作業中,“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5.生産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後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6.防雷電、防汛、防颱風、防建築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領導幹部現場帶班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7.企業廠區內外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設施、防雷、防靜電措施落實情況。
8.涉及重點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産裝置自動化改造情況。
9.安全生産責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情況,是否與崗位職責相匹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以及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和操作規程、工藝技術管理、巡迴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10.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取證情況;新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11.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應急預案的適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演練情況,應急器材配備情況,與當地大型企業、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合作關係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重點是儲存有毒(特別是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大型石油、成品油儲罐區,涉及氯、氨、液化氣體等被列入《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企業,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單位。著重圍繞以下內容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1.安全監控儀錶完善、完好和投用情況;特別高、低液位報警聯鎖儀錶的完好和投用情況;罐體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2.液體儲罐防超溫超壓、防串料跑料、防雷、防汛、防倒塌措施的落實情況。
3.儀錶、安全附件檢驗情況;是否存在超儲現象。
4.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和執行情況。
5.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的外部安全距離。
6.消防設施、應急器材的配備和管理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情況。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重點是承運劇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氣體等被列入《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和易爆化學品的運輸企業和單位。著重圍繞以下內容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運輸資質。
2.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資格證。
3.運輸車輛、槽車罐體、配載容器和安全附件檢測檢驗合格證明。
4.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落實情況。
5.應急處置器材、防護用品、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標誌燈、安全標示牌、運輸通行證配備情況。
6.運輸車輛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運輸車輛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7.防止客運車輛夾帶危險化學品的措施落實情況。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重點是經營劇毒化學品和交通運輸工具用加油(氣)站、液化氣體充裝單位。著重圍繞以下內容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液化氣體充裝單位安全生産(充裝)許可證及許可經營範圍;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符合性;“一書一簽”(即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及落實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的落實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及演練情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2.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槽車罐體惰性氣體置換合格證明文件情況。
3.埋地油罐、充裝車輛、氣瓶等的設備、儀錶、安全附件、報警系統檢驗情況,防滲漏、防上浮、防雷、防靜電措施落實情況,裝卸軟管水壓試驗情況,液化氣體充裝站防超裝措施落實情況;毒介質洗消裝置配備情況;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在液化氣體充裝環節的落實情況;站內外安全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著重圍繞以下內容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1.各類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設施的分佈走向、物料名稱、權屬單位、安全管理和主管部門。
2.管道上方違章佔壓、防護距離不夠、標識標誌缺損、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落實,以及各類管道管線交叉鋪設等突出問題。
3.權屬單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的建立、完善及落實情況。
三、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重點內容
各級安全監管、公安、質檢、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煙花爆竹生産經營環節。重點排查整治下列違法違規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1.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違法違規轉包、分包生産行為,主要包括:將企業違法轉包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將部分工(庫)房、一條生産線或某個生産品種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一證多廠”或企業多股東各自分別組織生産等。
2.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違規在同一工房內進行兩個或多個涉藥危險工序作業。
3.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過期後繼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4.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三超一改”(即超範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行為,主要包括:超許可範圍違法生産禮花彈等A級産品;危險作業工(庫)房現場作業人員超核定數量;成品、半成品、藥物庫房超核定藥量儲存,工房滯留藥量超核定藥量;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進行危險品生産作業。
5.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産煙花爆竹以及銷售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産品。
6.煙花爆竹生産經營企業基礎設施建設中邊施工邊生産經營。
7.煙花爆竹生産企業違反高溫雷雨停産規定組織生産。
8.禮花彈生産企業未按要求使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對禮花彈産品進行標識和登記。
9.已撤銷禮花彈生産許可範圍的原禮花彈生産企業,繼續違法生産禮花彈或未對原庫存産品進行妥善處置。
10.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點違規經營禮花彈等A級産品。
11.生産經營企業的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不符合標準規定。
(二)煙花爆竹産品質量安全環節。重點排查整治煙花爆竹産品種類、規格、藥量、包裝、標識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等産品質量安全問題。
(三)煙花爆竹運輸環節。全面排查整治各類違法違規運輸煙花爆竹行為,主要包括:違規跨省(區、市)運輸黑火藥、引火線;使用非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運輸煙花爆竹;將煙花爆竹産品和黑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混裝運輸;在客運車輛或其他運輸車輛中夾帶運輸煙花爆竹及原材料等。
(四)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主要包括:安全生産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登出或者生産經營煙花爆竹企業被依法取締關閉後,仍然非法進行煙花爆竹生産經營活動;在家庭作坊或窩點內非法生産煙花爆竹;在居民區等人員密集場所非法存放煙花爆竹;未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
四、時間安排
從2011年8月中旬開始到2011年底結束,按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一)工作部署階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立即對開展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進行再部署。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檢查督導階段。2011年9月底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和本系統基層單位部署並實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進行重點抽查。2011年10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組織專項督導檢查。
(三)整改驗收階段。2011年11月底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驗收。2011年12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再次對重點地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全面總結近年來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經驗,針對當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組織領導,週密部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各項工作措施更符合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別要結合安全生産行政許可和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以本次隱患排查整治為契機,建立健全制度,使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態化,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
(二)加強指導,確保隱患排查取得實效。要督促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切實做到隱患排查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確保隱患整改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要指導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把隱患排查整治納入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當中,採取激勵措施,發動全體員工主動查找隱患,使隱患排查成為員工的自覺行為。
(三)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行為。要充分發揮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積極開展部門聯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排查整治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執行重大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列入煙花爆竹生産經營轉包分包專項整治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開展煙花爆竹生産經營企業轉包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69號)要求,責令企業立即整改並依法處罰。
(四)落實責任,嚴防監督檢查走過場。各級安委會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檢查和指導,確保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各地區要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確抽查檢查企業的數量或比例及必查企業的名單,確保覆蓋面,對重點企業和有條件的地區要確保全覆蓋。要建立檢查工作檔案,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落實跟蹤督辦,及時消除隱患。
(五)及早籌劃,做好秋冬季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針對秋冬季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事故多發的季節性特點,在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同時,及早謀劃部署今年秋冬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作和生産旺季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加大力度,確保今冬明春全國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形勢穩定好轉。
請各省級安委會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總結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