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再生鉛行業規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行業秩序,促進優化升級,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我們組織起草了《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徵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2011年8月26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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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徵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範和引導再生鉛行業健康發展,加強鉛污染防治工作,堅決抑制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推進行業節能減排。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産業政策及《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再生有色金屬産業發展推進計劃》的要求,特製定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
一、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生産佈局
(一)新建或者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等對環境條件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再生鉛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生産運營的再生鉛企業要根據該區域有關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停産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一般性區域新建再生鉛項目的選址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環境保護防護距離要求及《環境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項目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應符合有關要求。
(四)再生鉛企業廠址選擇應符合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的要求,要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中焚燒廠選址原則要求進行。
二、生産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新建、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單系列生産能力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現有再生鉛企業單系列生産能力不低於3萬噸/年。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産規模在3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産能力。鼓勵大中型優勢原生鉛冶煉企業回收和冶煉再生鉛原料。
(二)再生鉛企業必須整只回收廢鉛酸蓄電池,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中的有關要求,禁止對廢鉛酸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將鉛酸蓄電池破碎産生的廢酸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企業應採用機械化破碎分選處置廢鉛酸蓄電池的工藝、技術和設備,預處理過程中採用水力分選的,必須做到水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泄。對分選出的鉛膏必須進行脫硫預處理(或送硫化鉛精礦冶煉廠合併處理),脫硫母液必須進行處理並回收副産品。
(三)再生鉛企業不得帶殼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不得利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鉛,應嚴格執行《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 519-2009)。企業應採用密閉熔煉、低溫連續熔煉、節能環保短窯等先進設備,並在密閉負壓條件下生産,防止廢氣逸出。同時應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禁止建設直接燃煤的反射爐再生鉛項目。
三、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改擴建再生鉛項目綜合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於98%,廢水實現全部循環利用。
(二)現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應低於185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於96%,冶煉棄渣中鉛含量小于2%,廢水循環利用率應大於98%。現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指標應在2013年底前達到新建項目標準。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通過環境評價審批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産運行。現有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産促進法》定期開展清潔生産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兩次審核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三年。
(二)再生鉛企業要制定完善的環保規章制度和重金屬污染環境應急預案及相應的應急設施和裝備,定期開展環境應急培訓和演練。要規範物料堆放場、廢渣場、排污口的管理,逐步安裝鉛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未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自行監測能力,建立鉛污染物的日監測制度,每月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三廢處置
廢氣中鉛塵應採用自動清灰的布袋除塵技術、靜電除塵技術、濕法除塵技術等進行處理,生産車間應建有通風除塵系統對車間內含鉛煙氣進行收集處理。廢水、廢氣等排放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要求。
再生鉛企業産生的廢棄渣,廢水處理系統産生的泥渣,除塵系統凈化回收的含鉛煙塵(灰),防塵系統中廢棄的吸附材料、燃煤爐渣等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於沒有處置能力的再生鉛企業,要求其産生的廢渣及污泥等危險廢物必須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含鉛量大於2%的水處理泥渣、鉛煙塵(灰)必須要經過二次處理。生産過程中的廢棄勞動保護用品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四)噪聲
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五、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治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再生鉛企業的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的要求。
(二)企業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産組織管理體系,有職工安全生産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産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當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鉛冶煉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四)對再生鉛企業關鍵生産環節推行崗位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包括廢酸水處理、含鉛廢棄物處理、廢棄物清除、空氣污染防治、職業災害急救、鉛作業技術等關鍵崗位。要求2013年底前,再生鉛企業每1萬噸生産能力必須具有5名經過關鍵崗位培訓並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相關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等級證書資質的技術人員。
(五)企業用工制度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六、監督與管理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按照本準入條件,組織對再生鉛生産企業進行核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産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佈。
(二)對不符合規劃佈局、生産規模、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要求的再生鉛項目,有關部門不予核準和備案,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質檢、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再生鉛生産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業協會等仲介機構要協助做好本準入條件的實施工作,加強行業協調和自律管理。
七、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再生鉛企業和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