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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全國率先出臺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處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9日 11時21分   來源:福建日報

    過去發生海洋環境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後,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因害怕責任追究,而時常發生的瞞報、漏報、延報事件,今後將得到扼制。日前,福建省在全國率先出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各級海洋與漁業部門在轄區內發現或得知污染事故的4小時內,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依職責開展調查取證和應急處置工作。不及時報告並處置污染事故的,可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碧海銀灘、富饒水産是福建省兩大優勢資源。然而,受全球氣候變化、環境污染和人類開發活動等多種因素影響,近年來福建省海域生態環境遭受嚴峻考驗,也發生過一些重大的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歷年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每年福建省因畜牧養殖、工礦企業排放、船舶漏油等事件,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達10多起,給海洋生態、漁業養殖帶來嚴重損失。

    去年,全省受污染海域面積8910平方公里,佔近岸海域面積的40.5%;74個陸源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36.4萬噸;11條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海總量90.9萬噸,污染區域主要分佈在寧德近岸、羅源灣、閩江口、泉州灣和廈門近岸等地。

    “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漁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各種海洋環境及漁業水域排污行為進行了規範、制約、處罰,但它們對各級政府、部門處置污染事故的具體權責界定不清、可操作性不強,導致應急處置不迅速、社會通報不及時。”省海洋與漁業廳資源環保處處長李濤表示,面對日益緊迫的海洋環境保護任務,福建省率先出臺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處理辦法,旨在從職責分工、應急能力、通報制度三方面入手,著力提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防止海洋污染擴大。

    根據有關規定,今後省海洋與漁業廳將組織成立污染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急調查組和應急專家組。在接獲污染事故報告後,立即趕赴事發現場,展開調查取證、應急處置指導,並在24小時內核實污染事故情況。有關專家表示,通過構建應急隊伍、設定調查時限,將規範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程序,堵住瞞報、漏報、延報行為,併為進一步查處、處罰污染企業,代表國家提出賠償提供法律證據。

    與此同時,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將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屬地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處理。

    其中,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分為一般及較大、重大、特大三個等級。經濟損失額在100萬元以下為一般及較大污染事故,由設區市、縣(市、區)漁業部門負責查處;經濟損失額100-1000萬元以下為重大污染事故,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直接查處,但1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污染事故,可指定轄區內主管部門處理;經濟損失額在1000萬元以上為特大污染事故,將交由農業部調查處置。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分為一般、重大兩個等級。重大污染損害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間接損失在3000萬元以上;污染海域面積10平方公里以上;溢油量10噸以上的污染事故,由省海洋與漁業廳直接負責調查處置。其他情形則為一般污染損害,可由轄區內的設區市、縣(市、區)海洋主管部門調查處置。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置。

    “新規定使過去混沌不清的管轄範圍、處理程序,有了清晰界定。從今以後,各地一旦發生海域污染事故,必須第一時間查明污染源和污染損失,小五金、小皮革、畜牧養殖等高污染行業也應以此為‘鏡’,嚴控水域排污行為。”李濤表示,“十二五”時期福建省將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繼續重拳出擊陸源和海域污染,恢復、重建受損海洋生態系統,力爭到2012年海水水質達到或優於二類水質標準的水域面積達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記者 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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