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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署名文章:宏觀收入分配的概念界定與核算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9日 16時28分   來源:統計局網站

彭志龍:關於我國宏觀收入分配的概念界定與核算

    近來,社會各界對收入分配問題的討論越來越多。本文側重討論宏觀收入分配的統計和核算問題,目的是澄清一些容易引起誤解的收入分配概念、口徑及核算方法。

    一、我國宏觀收入分配核算現狀

    宏觀收入分配核算涉及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分配主體的界定,即怎樣把參與收入分配的主體歸成幾大類。我國參照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提出的宏觀收入分配主體的劃分標準,將收入分配主體分成四大機構部門,即政府部門、企業部門(含金融機構)、住戶(居民)部門、國外部門;二是不同收入分配環節的界定,即怎樣界定收入分配的起點、初次分配、再分配。

    (一)我國政府部門、企業部門、住戶部門、國外部門的界定

    我國政府部門、企業部門、住戶部門、國外部門的界定基本遵循了最新的2008年聯合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下簡稱SNA)標準。

    1.政府部門。按SNA標準,一個機構(法人)單位歸入政府部門,需要參照以下標準:第一,提供公共服務。所謂公共服務,SNA定義為:“承擔向社會和住戶提供貨物和服務的責任”;第二,生産的非營利性。作為政府的機構單位,它的生産不應該以營利為目的。等價的説法是:政府的機構單位是免費或以非市場價格提供服務;第三,資金來源於稅收和其他收入;第四,管理者由政府委派;第五,投資和收費的標準受政府控制。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政府部門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基金、非營利民間機構。具體核算時,將所有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單位作為政府單位加以核算。我國政府部門與SNA界定的政府部門最主要的差別在於:我國政府部門包括了“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在SNA中,“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是與政府部門並列的一個單獨的收入分配主體。

    2.企業部門。為便於研究我國政府、企業、居民三者收入分配問題,我們將SNA中的“非金融公司部門”和“金融公司部門”進行了合併,稱為“企業部門”。企業部門是市場生産者,以營利為目的。

    3.住戶部門。由城鄉居民構成。

    4.國外部門。國外部門是相對於國內而言的,它是與我國常住單位進行交易的非常住單位的集合。

    (二)收入分配環節的界定

    收入分配的主要環節有:收入分配的起點或源頭、初次分配、再分配。具體指標及其相互關係見下表。

宏觀收入分配核算簡表

(省略國外部門和一些交易細項)

 

 

政府部門

企業部門

住戶部門

 

支出

收入

支出

收入

支出

收入

1、增加值

 

 

 

 

 

 

2、勞動者報酬

 

 

 

 

 

 

3、生産稅凈額

 

 

 

 

 

 

   生産稅

 

 

 

 

 

 

   生産補貼

 

 

 

 

 

 

4、財産收入

 

 

 

 

 

 

   利息

 

 

 

 

 

 

   紅利

 

 

 

 

 

 

5、初次分配收入

 

 

 

 

 

 

6、經常轉移

 

 

 

 

 

 

   所得稅

 

 

 

 

 

 

   社會保險繳款

 

 

 

 

 

 

   政府社保支出

 

 

 

 

 

 

   社會補助

 

 

 

 

 

 

7、可支配收入

 

 

 

 

 

 

8、最終消費

 

 

 

 

 

 

   居民消費

 

 

 

 

 

 

   政府消費

 

 

 

 

 

 

9、總儲蓄

 

 

 

 

 

 

10、資本轉移

 

 

 

 

 

 

11、資本形成總額

 

 

 

 

 

 

12、凈金融投資

 

 

 

 

 

    1.收入分配的起點。收入分配的起點或源頭是各機構部門的增加值。按照SNA理論體系,政府部門是主要提供公共服務的生産部門,它與企業部門一樣,創造增加值。企業部門增加值是所有企業(含金融機構)創造的增加值之和。住戶部門增加值主要是城鄉個體經營戶(含農戶)創造的增加值。將政府部門增加值、企業部門增加值、住戶部門增加值加在一起就是GDP。可見,從整個國民經濟角度看,收入分配的起點是GDP。各機構部門的增加值記在各自的收入項下。

    2.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與生産活動直接相關的分配,主要是對參與生産的要素進行分配。初次分配涉及三個分配項目,分別是:勞動者報酬、生産稅凈額和財産收入。各機構部門的勞動者報酬是本部門的支出,是住戶部門的收入;各機構部門的生産稅凈額是本部門的支出,是政府部門的收入;各機構部門的財産收入相對複雜一些,既有因將屬於自己的金融資産和自然資源借給其他機構部門使用而産生的財産收入(收入項),也有因從其他機構部門借入金融資産和自然資源而需支付的財産收入(支出項)。將各機構部門在這些分配項目下的收入之和減去支出之和就是該機構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以政府部門為例:

    政府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政府部門增加值-政府部門勞動者報酬+來自其他部門繳納的生産稅凈額+財産收入(收入項)-財産收入(支出項)

    3.再分配。再分配是初次分配的繼續,是以初次分配收入為起點。再分配的方式是“經常轉移”。按SNA定義:“所謂經常轉移,是這樣一種形式的交易:在交易中,一個機構單位向另一個機構單位提供貨物、服務但又不向後者索取任何貨物、服務作為與之直接對應的回報,並且交易一方或雙方無需獲得或處置資産。”經常轉移的具體形式是所得稅、社會保險繳款、政府社保支出、社會補助等。很明顯,再分配與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與生産活動關係不大,是對初次分配收入的調節。將機構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加上經常轉移收入減去經常轉移支出,就等於機構部門的可支配收入。以政府部門為例:

    政府部門的可支配收入=政府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所得稅+社會保險繳款-政府社保支出-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各種生活補貼+政府各種罰款收入等

    二、關於收入分配核算的幾個熱點問題

    收入分配核算是國民經濟核算中較為複雜的核算,它的複雜性表現在:第一,分配主體複雜。突出表現在政府部門和住戶部門。政府部門既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生産部門,又是徵收各項稅費、安排財政支出的收入分配調節部門,還是公共消費部門。住戶部門涉及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私人消費的主體,另一方面,住戶部門中的城鄉個體經營戶(含農戶)又是生産者;第二,分配關係複雜。現實中,不同單位或部門發生大量的收支往來,但不是所有的收支往來都作為宏觀收入分配核算的內容。事實上,有的收支往來屬於交易行為,有的收支往來發生在同一個機構部門內部,這些都不屬於宏觀收入分配範疇。只有那些滿足收入分配性質,併發生在機構部門之間的收支往來才是宏觀收入分配;第三,基礎資料屬性認定複雜。實際核算時,有的基礎資料屬性比較模糊,能否作為收入分配項目或屬於哪個具體收入分配項目爭議很大。由於收入分配核算的複雜性,由此産生不少疑問。以下是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問題。

    (一)為什麼我國收入分配主體不單列“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

    在SNA中,“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是與政府部門並列的一個單獨的收入分配主體。通常地,要將一個機構單位歸入“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必須滿足一個基本條件,即它不受政府控制。所謂不受政府控制,是指該機構單位的經費是從民間籌集的,而不是政府撥款。而且,該機構單位的管理者不是政府委派的。“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為了滿足成員需求而建立的團體,包括:專業或學術團體、政黨、工會、消費者協會、教會或宗教團體、各種俱樂部等;第二類是出於慈善目的而成立的慈善、救濟或援助機構;第三類是無償提供成果的研究機構、環保組織等。由於目前我國不受政府控制的“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規模相對較小,加上日常統計中蒐集資料難度較大,因此,暫時將“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與政府部門並在一起。從國外的情況看,發達國家通常單列“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發展中國家有的將“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歸入政府部門,有的歸入住戶部門,也有的單列。

    (二)一些事業單位的規費收入是否形成政府部門的可支配收入

    按照我國目前的核算制度,事業單位屬於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相比,它的經費來源不全是財政撥款,不足部分靠規費收入來彌補。由於我國事業單位多,規費收入量大,自然會提出一個疑問:這些規費收入是否都形成了政府部門的可支配收入?回答是:規費收入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形成了政府部門的可支配收入。舉例説明,假設某年某個事業單位的經常性(非投資性)支出為9000萬元,其中5000萬元為財政撥款,4000萬元為規費收入,需要提取的固定資産折舊為500萬元。按總産出計算方法,該事業單位的總産出等於經常性支出加折舊,為9500萬元。假設該事業單位的總産出構成為:中間消耗(業務費)4300萬元,勞動者報酬4600萬元,折舊500萬元,生産稅70萬元,營業盈餘30萬元(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不應該有營利或只是微利,也不需要繳納太多的生産稅)。根據這些數據計算,該事業單位的增加值為5200萬元。該事業單位的初次分配收入=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産稅=530萬元。由於該例子沒有涉及到再分配,因此該單位的可支配收入也是530萬元。這530萬元由該單位的折舊和營業盈餘構成。進一步地看,折舊是提取數,與規費收入沒有關係。與規費收入有關係的是剩下的30萬元營業盈餘,佔規費收入的0.75%。也就是説,該事業單位的規費收入只有0.75%轉化為可支配收入,其餘絕大部分用於中間消耗和發放工資。可見,事業單位的規費收入對政府部門的可支配收入影響很有限。

    從政府可支配收入的構成項看,主要包括:收入項:生産稅、行政事業單位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稅、社會保險繳款、政府部門固定資産折舊和少量的營業盈餘等。支出項:生産性補貼、國債利息支出、社會保險支出、政府對居民支付的各種補貼等。政府收入項扣除支出項之後就是政府可支配收入。

    (三)財政收入與政府可支配收入是什麼關係

    此處的財政收入是指預算內財政收入,它包括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稅收收入可以分成幾大類,主要有:生産稅、財産稅、所得稅,這些都是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組成部分。非稅收入情況複雜,其中一部分構成政府可支配收入,主要是專項收入、罰沒收入等。還有一部分不屬於政府可支配收入,主要是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大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對特定對象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屬於交易行為,既不具有稅收屬性,也不是財産收入或轉移收入。概括起來,財政收入中除了大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基本上都形成了政府可支配收入。

    反過來,政府可支配收入中除了來自財政收入的部分外,還有哪些收入呢?政府可支配收入是政府部門在初次分配環節和再分配環節中的所有收入減去所有支出的凈收入,因此,政府可支配收入實際涉及到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這與財政收入只涉及收入一個方面有所不同。從政府可支配收入的收入方看,除了財政收入的內容外,還有行政事業單位存款利息收入、社會保險繳款、政府部門固定資産折舊和少量的營業盈餘等。政府可支配收入還涉及到一些支出項,主要是生産補貼、國債利息支出、社會保險支出、政府對居民支付的各種補貼等。

    綜合起來看,財政收入與政府可支配收入不是簡單的包含或被包含關係,而是一個既有聯絡、又有明顯差別的兩個收入概念。

    (四)政府可支配收入主要用於哪些方面

    政府可支配收入是經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後的凈收入,它主要用於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政府消費。政府消費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相對應。公共服務與市場服務不同,市場服務是一種交易行為,服務對象在享用服務的同時要支付等價的服務費用。公共服務的受益者是大眾,他們不需要直接支付公共服務費用,這筆公共服務費用由政府支付,即來自政府的可支配收入。核算時,公共服務也不分攤到居民身上,而是以政府消費的形式記在政府部門下;二是投資性撥款(資本轉移)。投資性撥款是指財政向(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的撥款,不包括政府自身的投資項目撥款;三是政府自身的固定資産投資。如果政府可支配收入用於上述三個方面之後還有結余,則用於金融投資。

    三、我國宏觀收入分配核算改進的方向

    我國宏觀收入分配核算制度符合SNA的要求,與國際標準是接軌的,但由於基礎數據的缺失,使得收入分配核算科目不細,有些科目的歸屬還需要進一步論證。

    (一)對一些事業單位的歸屬進行調整和完善

    我國事業單位情況複雜,一些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中,財政撥款佔比很低,絕大部分經費靠服務收入。還有一些事業單位營利較多,與營利性服務企業差別不大。這些事業單位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政府機構,應設法將其從政府部門中分離出來。

    (二)將“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逐步從政府部門獨立出來

    雖然我國嚴格意義上的“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規模不大,蒐集這些資料也有較大難度,但從目前的發展態勢看,我國這類機構成長很快,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有必要將它從政府部門獨立出來。這樣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部門更純,便於準確反映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另一方面可以專門觀察“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的發展狀況及其作用。

    (三)進一步增加收入分配核算基礎資料的可獲得性

    基礎資料不足是收入分配核算面臨的一大難題。比如,財産收入中的利息數據不全,大量民間融資産生的利息收支沒有反映;紅利僅包括上市公司的數據,沒有包括大量非上市公司的紅利數據;地租的資料更缺。按定義,地租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地租,另一部分是地下資産地租。這兩部分的基礎統計都很薄弱。又比如,經常轉移中,政府對居民的各種補貼資料不全,企業對居民的各種補貼資料更缺等。基礎數據缺口大,會導致各機構部門的收入分配數據與其生産、最終使用、金融交易銜接困難。我們將積極拓寬蒐集收入分配基礎數據的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相關行政記錄。

    (四)科學認定某些基礎數據的屬性

    實際核算中,有些基礎數據的屬性不容易確定,比如,過橋過路費、註冊登記費、許可費、監管費、市場管理費等既有服務收費的性質,也有稅收的性質。按SNA原則,當政府部門的一項收費標準遠遠超出了其服務成本時,應作為生産稅處理。這條原則性的規定需要結合我國實際將其具體化,制定可操作的標準。 (作者單位: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核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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