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開展保健食品有關註冊檢驗機構遴選工作的通知
食藥監辦保化[2011]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管理,切實提高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水平,根據《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和《關於印發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遴選管理辦法和遴選規範兩個文件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1〕174號),國家局將組織開展保健食品有關註冊檢驗機構遴選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遴選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開展保健食品有關註冊檢驗機構推薦工作。
二、本次申請參加遴選的檢驗機構,應當符合《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遴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種情形,即承擔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功能學動物試驗、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檢測、衛生學試驗和穩定性試驗(可同時增加選擇相關復核檢驗)。其他情形的遴選,根據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三、申請參加遴選的檢驗機構,應當於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薦報告及相關資料。
四、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對符合要求的被推薦單位進行排序,于2010年9月25日前將推薦資料報送國家局保健食品化粧品監管司。
五、在國家局遴選的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名單公佈前,原已在進行保健食品註冊檢驗、復核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繼續有效。
聯絡人:戎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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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