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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同享合法權益和公共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6日 09時25分   來源:江西日報

    9月5日,記者從江西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獲悉,經省政府研究通過,《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頒布,將於11月1日正式施行。這意味著江西省將取消暫住證,實行居住證,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可同享合法權益和公共服務。

    江西省實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制度,由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單位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房屋出租人還應向房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居住在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向有關單位申領《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證》,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至3年。

    流動人口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等醫療衛生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享受法律援助服務。此外,流動人口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常住戶口。

    居住證持證人還可以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等。居住證持證人隨遷子女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接受義務教育。

    《辦法》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公共服務時,可以要求居住證持證人出示居住證。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居住登記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騙取、冒領、出租、轉借、轉讓居住證的,公安機關將予以收繳,並處罰款。(記者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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