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大常委會2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雲南省漁業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我省漁業生産及漁業管理工作的各項活動,具有較強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特別增加了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水産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內容。
《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在促進我省漁業發展、漁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強化了對養殖業的管理和對漁業資源的保護。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水産品質量安全問題,《條例》增加了水産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內容,對解決該問題的制度和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首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並設置專項資金予以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産品質量檢測體系,加強對水産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條例》規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水生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定期對水生動物病原進行監測和調查,發現重大疫情及時採取措施控制並按照規定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銷售的水産品加工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不得將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用於水産品加工、儲存和運輸。違反者將責令改正,銷毀産品,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張雪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