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治區稅務部門獲悉,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3500元,西藏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在扣除3500元費用後,仍可繼續扣除按照國家和西藏規定取得的特殊津貼、固定工資、浮動工資、增發的津貼補貼及按照規定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等免稅項目。
據自治區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西藏企業和未按國家統一標準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徵個人所得稅時,按扣除限額扣除,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限額扣除後,仍可扣除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全國統一規定的免稅項目。
據測算,西藏個人所得稅收入年減少近1.2億元,約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25%,近98000名納稅人今後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全區在崗職工中有近86%的人將不再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記者 何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