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做好調煤保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調煤保電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近年來,我省電力供應日趨緊張。為滿足全省生産生活用電的需要,省政府強化調煤保電的各項措施,是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特徵進行宏觀調控而採取的必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煤炭生産企業、發電企業要充分認識調煤保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堅決措施,把調煤保電各項工作切實落到實處。
二、確保電煤任務落實到位
1、根據我省電力供需平衡對省內電煤的需求和各産煤市州、縣市區的煤炭生産情況,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9月30日,省將2000萬噸電煤任務分配到各産煤市州、縣市區和湘煤集團,各有關市州、縣市區和湘煤集團再將任務按月分解落實到能夠供應電煤的煤礦。今後每年將視情況另行下達任務指標。
2、煤炭企業供應的電煤必須是熱值在3500大卡以上、適合發電用煤的煤種。煤炭企業應按要求向電廠供應電煤,不得摻雜使假,鼓勵煤炭企業向電廠點對點直銷電煤,建立長期供銷關係。電廠在接收省內電煤時,要及時結付貨款,不得設置中間環節,不得壓級壓價壓量或拒收,同時鼓勵電廠從外省調煤完成發電任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電煤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摻雜使假和壓質壓價行為進行查處。物價部門要在電煤價格波動異常時依據《價格法》對價格實施干預。
三、確保全省電力供應
1、發電企業必須按省政府下達的發電指標,按月完成發電任務。未經省主管部門批准,火電企業不得停止發電。省對完成和超額完成發電任務的火電企業給予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通報全省並抄送集團公司,對連續兩年完不成發電任務的,停止或取消其在湖南的新建項目。
2、省電力公司要科學調度,積極向外購電,確保完成外購電任務,優先保障民生用電,未經省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拉閘限電。如不能完成外購電任務,則取消獎勵,年終不能評先評優。
四、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1、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從2011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標準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為物價部門,省煤炭局牽頭負責全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全省各級煤炭局必須按照省煤炭局的要求完成電煤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任務。
2、省煤炭局將每年3000萬噸的非電煤分解落實到煤礦並足額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生産企業每銷售1噸煤炭,應繳納10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3、煤炭生産企業送省內電網各燃煤電廠的電煤免徵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對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省網電煤指標的部分,由煤炭局負責按200元噸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未完成電煤任務累計數量較大的,要對其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4、各産煤市州、縣市區煤炭局所徵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直接繳入省財政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不上繳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省財政廳從轉移支付中扣繳,並由省監察廳對截留、挪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進行查處。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先徵後返,按40%比例返還相關市州、縣市區財政用於調煤保電,20%作為徵收工作經費,40%由省裏統一專項用於調煤保電,由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煤炭局研究提出具體使用方案報省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5、必要時,經省調煤保電領導小組批准,在有關市州依法依規設立徵收檢查站,按200元/噸徵收出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州政府抽調煤炭、交通運輸、公安、物價等部門人員實施檢查徵收工作。
6、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票據。
五、實行發電購電獎勵政策
1、取消原定的儲煤補貼政策,實行發電購電獎勵政策。省財政每年拿出8000萬元,用於獎勵完成和超額完成發電任務的統調電廠和完成和超額完成外購電任務的省電力公司,具體獎勵辦法由省調煤保電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按程序報批後施行。
2、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獎勵。2012年4月,對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獎勵;2012年10月,對2012年4月1日到9月30日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獎勵。
六、做好煤炭資源配置工作
對適合做電煤的煤炭資源,設置一定附加條件,優先對發電企業進行“招拍挂”,對其他煤炭資源,面向市場“招拍挂”。火電企業在獲得煤炭採礦權三個月內,必須開展實質性的工作,否則,依法收回採礦權重新進行“招拍挂”。
七、加強對調煤保電工作的領導
1、成立以省長任組長、常務副省長任常務副組長、相關領導任副組長、省直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省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調煤保電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經信委。省調煤保電領導小組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就調煤保電任務計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外省煤調運、電煤儲備等工作進行統一調度和指揮。有調煤保電任務的市州、縣市區都要成立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當地電煤供應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對完成省政府下達的電煤供應指令性任務負責。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調煤保電具體工作辦法。
2、建立調煤保電工作責任制。省政府與相關市州政府簽訂調煤保電工作責任狀,並要求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省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按旬考核、通報各單位調煤保電任務完成情況,按月考核、通報全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完成情況。連續1個月完不成任務的,由省監察廳會同省經信委、省煤炭局和省物價局約談市州政府分管負責人;連續2個月完不成任務的,由省調煤保電領導小組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並適時啟動行政問責程序。嚴格執行“三挂鉤”,即將完成電煤任務與煤礦生産證照挂鉤、與當地用電計劃挂鉤、與財政轉移支付挂鉤。
3、加強督促檢查。省政府組織監察、經信、煤炭、財政、物價、稅務、審計等相關部門對各地調煤保電工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進行專項督查,督查情況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4、各級政府都應切實加強對電、煤生産的領導,盡力為電、煤生産企業創造好的環境。
八、本通知各項規定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