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下發的《港口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7元下調至每重量噸5.6元,國內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5元下調至每重量噸4元,總體費率下調20%。
此外,徵收範圍不變。徵收主體由各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取消了港口企業分成,實行中央與地方財政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