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2011年游泳場所水質衛生監督抽檢工作情況的通報
衛辦監督發〔201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衛生監督重點檢查計劃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1〕38號)的工作安排,我部于2011年6月至8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游泳場所水質衛生監督抽檢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總體情況
截至2011年9月15日,共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等24個省(區、市)按時報送了對轄區內游泳場所水質衛生監督抽檢的結果。24個省(區、市)共對5639戶人工游泳池(館)進行了水質抽檢,抽檢項目為:細菌總數、大腸菌群、尿素、渾濁度和余氯(泳池水、浸腳消毒池水)。共抽檢游泳池水樣15117個,浸腳池水樣6881個。其中游泳池水水質細菌總數合格率為92.3%,大腸菌群合格率為96.9%,尿素合格率為90.8%,渾濁度合格率為99.4%;余氯合格率為83.7%;浸腳消毒池水余氯合格率為87.3%。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24個省(區、市)的游泳場所水質衛生監督抽檢結果分析顯示,游泳池水尿素、余氯和浸腳消毒池水余氯衛生學指標合格率較低。
(一)游泳池水尿素合格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水質不能被有效循環凈化和游泳池補水量、補水頻率不夠。夏季氣溫高,游泳人數多,一些游泳池未按相關衛生要求安裝或未正常運行泳池水循環凈水和消毒設備,導致泳池水質不能被有效循環凈化;部分游泳池補水量、補水頻率不夠,未按照相關衛生要求在開放時間內做到每日定時補充一定量新水,池水更新不夠,不能保證池水有良好的衛生狀況,造成尿素超標。
(二)余氯合格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消毒藥的使用方法不科學,浸腳消毒池補藥不及時或者不換水。一是個別游泳場所未按相關衛生要求安裝或未正常運行游泳池水循環凈水和消毒設備,而是採取每日不定時人工拋撒式投消毒藥的不科學方法,無法確保投放了足量的消毒藥,使消毒藥不能均勻分佈在游泳池水中,導致游泳池水中余氯濃度偏低。二是部分游泳場所未按照國家衛生標準的要求對浸腳消毒池水每日定時更換新水、重新投放消毒藥或投放的消毒藥量不足,造成浸腳消毒池水中余氯濃度不達標。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做好游泳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是預防多種傳染病傳播、提高全社會衛生水平和防病能力的重要環節,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對游泳場所衛生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整改,日常監管工作不能有絲毫放鬆。
(一)加大游泳場所監管力度。各地要及時報送監督抽檢結果,並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問題,舉一反三,督促相關游泳場所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經營和監督檢測水質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的,要依法給予相應處理。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必須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社會通報。
(二)進一步規範游泳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和日常衛生監督工作。各地要嚴格執行《游泳場所衛生規範》和《游泳場(館)衛生標準》,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游泳場所,一律不予許可。要監督並指導游泳場所在衛生條件、衛生操作和衛生管理等方面達到有關衛生規範和標準要求。針對游泳池水余氯、尿素抽檢合格率偏低的問題,要督促游泳場所經營者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循環凈化消毒設施進行改造建設,促進浸腳消毒池的規範建設和使用,規範消毒藥投加要求,保障游泳池水質衛生,切實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宣傳。各地要監督、督促游泳場所負責人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游泳場所衛生規範》、《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消毒知識、實踐操作的培訓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相關專業意識,使其自覺守法。同時要加大對消費者的宣傳工作力度,提醒廣大群眾盡可能選擇到衛生條件好、設施齊備齊全、管理正規的游泳場館進行娛樂休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