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範和加強新形勢下的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推進禁毒法及戒毒條例的實施,公安部近日公佈施行《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00年發佈的《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據公安部監所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共分為9章73條,在體例結構、條款內容等方面對2000年公安部發佈施行的《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對禁毒法、戒毒條例中所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闡釋,為基層公安機關提供了更規範、可操作的執法依據。
針對近年來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辦法》從制度上解決了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發展中遇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實踐問題和法律問題,在有關條款中增加了對戒毒人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所外就醫、請假出所、診斷評估,以及對外地戒毒人員可以交付其戶籍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等新的規定。
《辦法》細化了禁毒法及戒毒條例中保護戒毒人員合法權益相關條款的規定。如,對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學業可能受影響的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變更為社區戒毒;保障戒毒人員檢舉、揭發、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保障戒毒人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保障戒毒人員探視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探訪的權利等。對戒毒人員康復勞動時間和康復勞動項目、康復勞動收入的使用等,也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辦法》還將近年來各地探索出的成熟管理經驗和做法上升為規章制度,對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教育、醫療、康復、入出所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環節進行了完善,進一步提升了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科學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