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長江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 2011年第77號
為加強長江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管理,優化運輸組織結構,維護市場穩定,提高行業整體發展水平,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域環境,結合長江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發展狀況,我部決定加強長江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格控制增加新的經營主體,推動現有企業兼併重組,實現集約化經營。除下列情況外,繼續暫停批准新的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經營主體:
(一)現有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通過市場機制的重組方式設立新企業(重組後新設立企業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被重組企業的經營範圍)。
(二)現有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申請擴大經營液貨危險品船舶種類(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之間),應保持3年以上安全運營記錄(無一般以上安全責任事故,下同),並兼併1家以上(含1家)經營範圍包含擬擴大經營液貨危險品船舶種類的現有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
(三)現有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申請擴大經營區域(長江上遊和長江中下游之間),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保持3年以上安全運營記錄,並兼併1家以上(含1家)經營範圍包含擬擴大經營區域的現有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
2.建立自有安全管理體系,保持3年以上安全運營記錄,其所經營的船舶均已取得中國船級社的入級檢驗證書並已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同時兼併2家以上(含2家)現有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且兼併後企業自有並經營的適航液貨危險品船舶總運力規模不低於3萬載重噸。
二、嚴格控制新增運力,扶優扶強。原則上繼續暫停批准新增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船運力,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經營者將現有在航的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船(含其自有船舶及收購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退出運輸市場後,可申請更新與退出市場船舶同一船舶類型的運力(以船舶艘數為準),其中經營者經營範圍包含船和化學品船的,退出油船或化學品船後,可更新為油化兩用船。
(二)由2家以上(含2家)現有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重組設立的新企業,可申請新增不超過2艘該企業經營範圍所包含船舶類型的液貨危險品船運力。
(三)已具有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每兼併1傢具有相應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新增不超過2艘該企業經營範圍所包含船舶類型的液貨危險品船運力。
三、加強現有企業整頓,提高整體素質。從企業經營資質條件、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從事長江省際液貨危險品運輸的現有企業進行整頓。對經營資質不能有效保持、安全管理混亂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督促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能達到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消其經營資格。
四、加強現有液貨危險品運輸船舶管理,保障運輸安全。加強長江液貨危險品船現場監管,結合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推進工作,加快老舊和單殼液貨危險品船退出市場,保障運輸安全。
五、長江航務管理局會同各有關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公告精神,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