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安徽省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一套一標”的明碼標價制度和商品住房銷售“一價清”政策。
通知明確,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範圍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保障性住房價格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因素,並結合當地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租房的租賃價格,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於本地區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合理制定。與此同時,公租房的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不得隨意調整租賃價格。
通知要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其中,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與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一經確定,要立即向社會公佈。
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在綜合考慮土地取得費用、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的基礎上,按照低於周邊或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最高銷售價格。
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要實行“一套一標”的明碼標價制度,商品住房銷售“一價清”政策也要在保障性住房中適用。凡與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建設費用,以及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外另行收取。房地産開發單位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明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批准文件和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等。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也應當在醒目位置公佈。(王愷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