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保障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順利實施,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和證監會、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以下簡稱五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精神,在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後,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佈了《關於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確定內幕信息管理負責機構、建立內幕信息管理規章制度、強化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加強教育培訓等方面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出要求,同時對地方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如何加強對地方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管提出了相關意見。
《通知》明確了內幕信息管理工作責任主體: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國有股東,二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落實國有股東責任,保證內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運行特點的內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專門負責機構和人員。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組或其他重大事項程序相對複雜,涉及政策性問題多,既要符合國資監管、財稅工商等相關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證券監管規則。為此,《通知》針對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專門作出了規定:一是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相關事項決策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充分體現了《意見》和證券監管部門關於防控內幕交易“早停牌、早披露”的精神;二是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有關事項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彙報、溝通時,應告知其保密義務,並將情況記錄備查”。這樣,既能保證國有股東與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的正常溝通,又能通過告知和記錄等措施對有關人員起到警示和約束作用。
《通知》重點強調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儘快建立和落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是《意見》的重點要求之一。日前,證監會已經根據《意見》發佈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的相關制度。為落實《意見》的要求,明確股東義務,並與證券監管相關制度銜接,有效防控內幕交易,《通知》明確要求國有股東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並對由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
《通知》還明確要求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確機構的同時,對自身內幕信息管理情況開展一次全面自查,為迎接下一步多部門聯合檢查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