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治面臨大問題。憲法規定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那國家所有究竟是中央所有還是地方所有?這就涉及到礦業權的審批問題,是縣裏批、省裏批還是國家批,是國土資源部直接批還是經過省逐級批,還有利益分配和礦産地的關係也是難題。”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督察甘藏春在近日召開的第二屆國土資源法制與市場學術研討會上作了如上表述。
2011年11月11日~12日,由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主持的“第二屆國土資源法制與市場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召開。甘藏春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孫英輝主持會議。這次學術研討會的主題是“建設法治國土,維護合法權益”。研討會圍繞徵地制度改革、産權制度建設、土地市場調控及礦産法治建設4個專題展開深度研討和交流,旨在凝聚更多智慧,促進國土資源政策法律理論與實踐研究不斷走向深入。
“國土資源領域的土地和礦産都是重要的生産要素。”甘藏春説,“我國真正有意義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我認為不是産品市場。要素的市場化配置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土地資源開始進入市場,礦産資源進行配置。隨後的相關法規政策調整,在土地領域,實行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在礦業領域,把所有權和礦業權分離,礦業權按市場配置。但現階段,無論是土地法治的完善還是礦業法治的完善,都面臨大問題。”
“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不可逆轉。在這個過程當中,土地政策、土地立法的重點,就是要更多地轉向減少耕地過多過快的流失,維護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這是我們今後的一個工作重點。”甘藏春認為,當前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怎樣處理好工業化、城市化與保護耕地、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三者之間的關係。在他看來,當前衡量土地法治是不是成功,最關鍵的是看這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不是處理得得當。
“從礦業法治來看,目前也面臨大的問題。礦産資源的稀缺性、緊缺性越來越嚴重,這樣礦産品就成為緊缺資源。在礦業開發過程中,礦業權的配置、礦業開發的監管,還有礦業權相關利益的平衡,也是一個難題。”甘藏春表示,在礦業開發過程中,一直以來對相關利益方的照顧是不夠的,特別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礦業開發。因此他認為,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礦業法治問題,實際上講的是法律上利益怎麼合理分配的問題。在礦業開發中,需要考慮各級政府,特別是礦産地的利益怎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