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送西部地區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市、縣申報材料的通知
發改辦西部[2011]2717號
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內蒙古、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湖南、湖北、吉林、黑龍江、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務)廳(局)、林業廳(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印發關於開展西部地區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西部〔2011〕1726號)要求,我們提出了《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市縣選擇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一)、《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市縣考核辦法》(附件二)、《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實施規劃參考大綱》(附件三),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就開展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審批程序
申請試點的市(地區、自治州、盟、師,以下同)、縣(市、區、旗、團場,以下同)人民政府參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組織編制試點實施規劃,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提出試點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林業部門初審後,統一將有關材料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後進行批復。
二、申報試點市、縣的要求
西部地區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申報的試點市、縣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吉林、湖北、湖南、黑龍江、海南每個省申報的試點市、縣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且必須是比照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地區。以市名義申報的,所轄縣原則上不得另行單獨申報。各地要優先申報屬於限制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市、縣。
附件一確定的試點市、縣選擇指標統一採用2010年統計數據,尚沒有2010年數據的,採用最近年度數據。各項指標數據真實性由申報市、縣負責,省級發展改革委初審時進行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審批時發現數據有弄虛作假的,不予批復。
三、報送的材料和時間要求
報送試點市、縣材料,除了試點實施規劃外,還需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報送説明,對初審過程、初審評分、初選理由等作出簡要説明;
(二)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市縣選擇評價指標數據匯總表(附件四);
(三)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市縣選擇評價指標初審評分(附件五)。
以上材料(附電子版光盤)請於2011年12月15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西部開發司),同時抄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聯絡人:潘興良
電話:010-68504122、68504110(傳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