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價局11月15日發佈《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儲藏室該不該收物業費,收取了停車服務費物業是否對車輛負有看管責任,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停車應否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等長期存在爭論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房屋産權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儲藏室面積)計收,即儲藏室不收取物業服務費。不過,改變設計用途用於經營的房屋、車庫、儲藏室按相應的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關於停車費,諸多細節爭端得以明確。
停車服務費不包含看管責任。《辦法》明確,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汽車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共有道路停車應交費。如業主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則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所收費用屬全體業主共有。
部分外來車輛進小區可收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執行公務等車輛收取停車費用。但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外來車輛,停放超過2個小時的,可以收取一定費用。
《辦法》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以及車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成本由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檢測費用等九個部分組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壓設備運行電費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部分情況下,物業收費應予以減免: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適當減免;房屋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實際運行費用適當減收;已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停車服務費應適當減收。
據了解,本《辦法》將於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服務並收費等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