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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擬用居住證代替暫住證 建流動人口信息平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2日 10時20分   來源:大眾日報

    隨著流動人口的增多,如何實現人性化管理、均等化服務成為新課題。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草案)》開始徵集意見,草案規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建立山東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

    草案規定,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原有《山東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規定,流動人口需申領暫住證,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後仍然繼續居住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這為具有穩定職業且在居住地長期生活的流動人口帶來一定不便。此次新規草案要求,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放居住證。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限分別為1年和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可以發放3年期居住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已購買房屋或者已租賃房屋並持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符合本地落戶條件,但本人尚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其他可以發放3年期居住證的情形。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流動人口連續居住一定年限,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流動人口連續居住一定年限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落戶手續。此外,流動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違反本辦法,騙取、冒領、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居住證,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額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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