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公開、公平、公正,近日,河北省出臺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
辦法要求各市、縣(市、區)政府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協查、退出等制度,根據當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應量,確定並定期調整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及時向社會公佈。保障條件、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辦法要求各市、縣(市、區)要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産、國稅、地稅、工商、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和住房公積金監管等多部門協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審查相關信息並出具證明。
保障房申請家庭實行輪候制度
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時要簽署承諾書,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按照規定使用退出、配合監督檢查、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及時申報等事項作出承諾,並提交住房和家庭資産查詢委託書。
申請人要實行輪候制度。各地將制定科學的輪候辦法,綜合考慮申請人的住房、收入、財産情況及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因素,明確分配梯次。採取公開抽籤、搖號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具體的分配順序,最大限度排除人為干擾。建立輪候冊,對保障對象基本情況和輪候順序等情況進行登記,並向社會公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要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並退出輪候。
嚴查不符合條件者
住房保障對象人口、住房、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相應租賃條件的,要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要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須辦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續,或經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同意,按規定通過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完全産權。
根據有關規定,對騙取保障性住房以及違規使用、轉讓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駁回其申請或責令其退還、退出,並將違規情況計入誠信檔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三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對為住房保障申請人或保障對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任單位處以三萬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審查和檢查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馬朝麗 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