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下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在産業用地批後管理、“退二進三”發展服務業、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落實共同監管機制等方面出臺新政,其中新增産業建設用地實行分階段權證管理在國內尚屬首創,此舉旨在杜絕“囤地”和“炒地”行為,加快土地投入和産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知》指出,全市新增産業建設用地(除房地産業外),一律實行出讓合同的履約認定制度和完全産權的分階段權證管理。國土資源、規劃、發改、經信、財稅、住建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出讓合同的監督管理,出讓金按全額收繳,頒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並備註項目開發建設期限、投産初始運行期限和轉讓限制條件。項目開發建設期限一般為2至3年,建設項目竣工並通過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復核驗收後,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換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投産初始運行期一般為3至5年,確保企業按約定開發建設、投産。約定期限屆滿後,出讓合同和産業用地投資協議的政府簽約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出讓合同和産業用地投資協議的履約情況進行認定。在項目投産初始運行期內未通過履約情況認定的,企業不得轉讓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項目投産初始運行期屆滿,企業不符合産業約定條件且屬於國家産業政策限制類和淘汰類或環保能耗違反約定且超越現行政策許可範圍,或産能不足協議約定的50%,或年稅收不足協議約定的30%,一律終止土地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原出讓價(不計利息)由政府收購。
提高産業準入門檻。各級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必須按照國家産業政策明確本區域優先發展和調整的行業,制定産業轉型升級重點項目目錄和投資強度、註冊資金、單位面積産出、容積率、單位面積稅收、環保能耗、經營年限下限等産業準入標準,作為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産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前置條件。在簽訂出讓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産業用地投資協議,並作為出讓合同的附件,落實共同監管責任。
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凡以優惠供地政策即低於市場評估價為出讓起始價的,對建設期內投資強度、容積率、開竣工等履約情況一律實施保證金制度並在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履約保證金按不低於該地塊出讓金總額的10%收取,視履約情況分期返還。對履約保證金在兩千萬元以上的産業用地項目,各地可視情確定保證金上限。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的,履約保證金抵作違約金。
規範産業用地交易管理,杜絕二級市場隨意轉讓。産業用地出讓時,要明確轉讓限制條款,作為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産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一項前置條件和出讓合同的附件。開發園區規劃範圍內産業用地轉讓的,受讓人必須符合開發園區産業功能規劃和産業準入條件。出讓時可約定政府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為第一收購人。
對企業“退二進三”發展服務業,《通知》也作出了新規定。一方面通過允許部分銷售,進一步鼓勵企業自行改造升級。按照市政府《關於調整工業用地結構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文件,經批准對企業自有的工業用地實行自行或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産要素的合作轉型改造升級、開發建設商業服務業的,建成後允許分割轉讓的比例最高為計入容積率商服建築面積的30%。涉及兩個以上用地主體的改造區塊,建成後允許新企業按改造前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割辦理權證。
另一方面,拓展利用存量土地發展服務業的範圍。根據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變、土地登記用途不變、建築物不變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並報縣(市)區政府批准,利用城(鎮)內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産和土地資源興辦現代物流、金融、科技、信息、文化、商務等現代服務業,每年暫按該地塊所在區域的商業用地基準樓面地價與原用途差價的2.5%徵收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